美国版权局发布包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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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美国联邦法规(CFR)第37编第202部分,详细规定了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的规则指引。该指引已经于3月16日正式生效。
USCO秉持其一贯立场,认为著作权只能保护由人类运用其创造力生产的内容。根据该指引,著作权申请人有义务披露AI在作品中的参与情况,并解释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USCO将不批准著作权登记;对于由AI和人类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则对由人类创作部分进行个案认定和登记。

一、发布背景
1.生成式AI相关著作权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由人类和AI联合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向USCO提供哪些注册信息”等问题。
2.USCO已经收到有关申请
早在2018年,USCO就曾收到关于“由在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的视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USCO最终认定该作品不能登记,因为其没有任何人类作出的创造性贡献。
2023年1月,USCO认定由人类创作文本、Midjourney生成图像的漫画小说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单个图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
二、基本立场:所登记作品的作者应当为人类
USCO认为,著作权只能保护由人类运用其创造力生产的内容。“作者”在宪法和著作权法中都不包含非人类。这是USCO历史上秉承的一贯立场,也是法院所支持的立场。
美国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一案中,将“作者”(author)定义为“他是任何事物的起源;发起人;创造者;完成科学或文学作品的人”(he to whom anything owes its origin; originator; maker; one who completes a work of science or literature)。最高法院反复它提到“作者”是人,版权是“一个人依靠自己的才能或智力创造的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the exclusive right of a man to the production of his own genius or intellect)。
联邦上诉法院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第九巡回法庭在一个案件中认为,猴子不能为它用相机所拍摄的照片申请版权登记,因为著作权法提到了作者的孩子、遗孀、鳏夫、孙辈,这些身份名词都暗示作者应当是人类,而不应当包括动物在内。
三、基本分类:以作者身份为依据
1.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
基于上述“所登记作品的作者应当为人类”这一认知,对于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USCO将考察AI对作品的贡献是否属于机械复制,或者AI仅仅是对作者的原创概念进行了可视化表述。如果一部作品传统的原创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的表达、选择、编排等)是由机器产出的,那么这一作品就不满足作者是人类的要求,USCO将不予登记。
根据USCO对生成式AI的理解,当AI仅依据其接收的用户指示就进行复杂的内容产出时,作品应具有的传统原创要素是由AI而不是人类进行确定和执行的。AI在识别用户指示后确定并输出内容、实现指令,但用户本身无法对这一过程进行创造性控制。
例如,用户可以指示生成式AI模仿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与著作权有关的诗,用户可以预见系统生成的内容是一首诗歌,提到了著作权,并且类似于莎士比亚的风格,但只有AI技术本身能够决定其押韵模式、所用的单词、文本的结构等内容。因此,这一由AI确定其输出的表达元素的作品,不满足作者是人类这一条件。
2.对于人类和AI共同创作的作品
人类和AI可能会共同创作作品,例如,由人类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人类艺术家对AI生成的作品进行调整使其达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等。
对于这些情况,著作权将仅仅保护由人类创作的、独立于且不影响AI生成内容本身版权状态的部分。
但是,这一规则并不意味着Photoshop等技术工具不能在创作过程中运用,在任何一种情况下,USCO强调的都是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性地掌控了作品的表达,并且实际形成了传统的原创要素。
四、著作权登记步骤指引
(一)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有义务披露生成式AI在作品中的参与情况,并解释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二)如何提交包含AI生成内容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使用标准申请表(Standard Application),在其中明确指明作者,并在“作者创作”(Author Created)板块中描述人类作者的贡献。申请人无需将创作过程中使用的AI技术或提供AI技术的公司列为作者或联合作者。
2.超过允许限度的AI生内容应当明确被排除于申请之外,申请人可以在“其他”(Other)板块—“权利限制”(Limitation of the Claim)部分—“排除的材料”(Material Excluded)一栏下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对AI生成内容进行简要描述,例如“xxx内容由AI生成”。申请人也可以在“给版权局的注释”(Note to CO)板块中提供其他信息。
3.不确定如何填写申请表的申请人可以提供一个关于作品包含AI生成内容的一般性声明,USCO将在审查该申请时与申请人联系,并决定如何处理。
(三) 如何更正已经提交的申请
1.待处理的申请
申请人应联系USCO的公共信息办公室(Public Information Office),向其报告申请中遗漏了作品包含AI生成内容的事实。
工作人员会在记录中添加相应的注释以提示审查员。如有必要,审查员将与申请人联系以获取其他有关信息。
2.已经登记成功的作品
申请人应当通过提交补充登记(supplementary registration)申请以更正公开记录。补充登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登记,可用于纠正著作权登记中的错误或详述注册中提供的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作者创作”(Author Created)板块中描述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在“材料排除/其他”(Material Excluded/Other)板块中排除AI生成内容,并填写“添加新材料/其他”(New Material Added/Other)板块。
经审核,只要作品中有足够的人类创作成分,USCO将颁发新的补充登记证书,并附有对AI生成内容的免责声明。
未能及时更新有关登记事项的申请者,有可能被取消登记。另外,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是故意向USCO提供不准确的登记信息,且准确信息可能导致登记失败,则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411(B)条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对该登记不予认定。
对于本指南未提到的其他问题,包括法律应当如何规制版权作品在AI训练和产出中的运用,USCO已经决定进行深入研究,并将在今年发布调查通知,征求公众对其余法律问题和政策的意见。
本期编辑:胡佳宁
主编介绍

林娜
垦丁律师事务所 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骨灰级二次元迷
深耕互联网ACG行业法律实务14年,专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网络法律实务。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师从日本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田村善之教授。“中日互联网法实务”平台主理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日文化与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曾供职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法务部手游组负责人、某精品顶级律所日本业务部部长。曾为社交类、内容类、游戏类、工具类等多家互联网产品出具量身定制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并提供出海欧美、日韩、东南亚、中东等国家的出海规方案。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权威杂志《AIPPI》 62卷3号 发表日文论文《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日比较》,并在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以日文多次发表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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