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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香港离婚赡养制度

2023-07-30 23:33 作者:理婚韦律师  | 我要投稿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聊了内地和香港婚姻制度的一些差别,本篇文章我们继续聊聊关于离婚案件中的赡养费事宜。

内地法律中所说的“赡养费”一般是指子女对父母等长辈提供经济供养,对于夫妻之间的经济供养费用一般称之为“扶养费”。而在香港法律中,赡养费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家庭子女的经济给养。无论是被称为抚养费还是赡养费,内地和香港家事法中夫妻间的经济供养关系还有一个显著不同——存续期间。在内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止于离婚,而在香港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离婚而消灭。那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香港法律对于离婚赡养费的规定吧。

首先,谁可以申请赡养费?从赡养费的概念不难看出,前配偶和子女均可以分别申请赡养费。

其次,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赡养费?在法院收到离婚的呈请或共同申请裁判分居的呈请后,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向另一方作出定期付款作为(临时)赡养费在批予离婚判令、婚姻无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法院可以作出赡养令。

再次,决定赡养费的因素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回答:决定配偶赡养费的因素和决定子女赡养费的因素。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配偶赡养费的主要因素是 :(a)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b)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c)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d)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f)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g)如属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

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子女赡养费的因素主要是:a)该子女的经济需要;(b)该子女的收入、谋生能力(如有的话)、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c)该子女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d)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e)该子女当时所受到的和婚姻双方期望该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复次,赡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第4条第1款和第5条第2款的规定,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定期付款、有保证的定期付款以及整笔付款。其中整笔付款是可以分期支付的。

最后,法院作出赡养令后当事人就一定能得到赡养费吗?不一定,对方可能拖延或者拒绝支付抚养费。对方“拒绝支付”除了实际没有支付外还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如果一方拖延或者拒绝支付赡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入息扣押令。法院可以命令将付款人收入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并将扣押所得的款项付予指明受款人。通俗地说,法院可以要求付款人雇主将其工资直接支付受款人的赡养费。并且,法律还规定了赡养费欠款利息以及赡养费欠款附加费这两种费用,对拖延或拒绝支付赡养费的一方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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