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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出“财产税”(免役法),司马光露出狐狸尾巴!【王安石变法】第十期

2022-09-25 15:35 作者:弦转急  | 我要投稿

王安石变法

背景:宋神宗即位不久,开始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

内容: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富国),主要包括: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军政方面的改革(强兵),主要包括: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教育方面的改革(育才),主要包括: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编纂和颁行《三经新义》。

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⑴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富国)

①青苗法:在每年春正月和五月,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款给农村主户,称青苗钱。听民户自愿请贷,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此法旨在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盘剥,也可增加政府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法令颁布后,全国兴修了大量水利工程,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③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户主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钱,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等,也都要交纳比“免役钱”数目减半的“助役钱”。这样,就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④市易法:由政府出资,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时再卖出去。商贩也可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某种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此法,限制了商人对市场的控制和操纵,满足了稳定物价和调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库收入。

感想:个人感觉市易法某种程度上是战国时期魏国平籴法的加强,也为如今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先例。

⑤方田均税法:每年九月各县要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质肥瘠等级登记上册,称为“方田”。各县根据承担的租税总额按在册的土地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摊租税,叫做“均税”。此法克服了“诡名挟佃”等弊端。

感想:所以个人感觉方田均税法和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相比,甚至宋朝王安石变法是优于清朝后期的农民起义所制定的措施(《天朝田亩制度》)——比如《天朝田亩制度》中的“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规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好丑”各一半的分田办法”“余粮、余钱缴“国库”的办法,每家农副业收获,扣除口粮外,其余送缴“国库”按制发给”,针对太平天国运动《天朝田亩制度》这些措施我甚至能提出好多问题:1.那么田地的肥力每年几乎都有变化,那么是否每年还得重新分配一次好丑田?2.赋役制度直接把除口粮以外的全部交给“圣库”,那么每年的状况也是不定的,倘使遇到灾荒或者家庭添子孙或是变故等,是否每年的口粮是否还都不同,甚至荒年可以不交呢?3.无处不均匀是否能导致无人不饱暖?原始社会我们没赶上,共产主义社会我们赶不上,在当时那种生产力条件下这个措施是否是一种奢望呢?4.不登记在册的田地会不会新招致土地兼并,如果如此那统治阶级内部(指洪秀全领导下的农民阶级)该如何调和?而感觉王安石变法中的方田均税法其实也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因为本身土地的肥力的评价标准应当不是单一的,而且租税总额是否一定能够很好地反映土地承载力呢?如果均摊到各亩田地,恰好受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减产是否也是变相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呢?

⑥均输法:根据京师和政府的需求情况和各地产品的供销情况,有计划地“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保证了京师供应和市场稳定,限制了商人的投机倒把,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

⑵军政方面的改革(强兵)

①置将法: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当时称为“置将”。此法的推行,改善了军队素质,增强了战斗力,加强了北宋的边防力量。

②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殷实之家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实行保甲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同时也是募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种尝试。

③保马法:规定在开封府及京东、河北等五路实行民户按资产代官府养马、官府每马给钱十贯的办法。如马死,上户单独赔偿,下户全社共同赔偿一半。保马法的实行,减少了官府养马的费用,也获得了更多的战马,从而增强了防御西夏的力量。

④军器监法:针对过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情况,在开封设置专门机构“军器监”,京城军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隶属于军器监,从而逐步改善了军器的制作。

⑶教育方面的改革(育才)

①改革科举制:保留进士科,罢诗赋明经诸科,增设明法科。进士科不考诗赋、帖经、墨义,改考诸经大义,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或称“大经”),《论语》、《孟子》为兼经。明法科考律令、刑统大义、断案法。

②三舍法:将太学分为三等,即上、内、外三舍。上舍优秀生可举荐于中书省,直接授官。

③编纂和颁行《三经新义》: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重新注释了《诗》、《书》、《周礼》,统称《三经新义》。《三经新义》是王安石变法理论的代表作,也是变法的理论根据。它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参照各家学说,提出了许多新意解,形成了“荆公新学”。《三经新义》颁行后,太学和州县学校用它做教材,科举用它做标准。

    性质:地主阶级在严重危机下的一次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运动。

    目的:富国强兵、开源节流(经济)

结果:1085年,神宗去世,年仅10岁的哲宗即位,改元“元祐”。此时期,由反对变法的太皇太后高氏临朝听政,她召司马光等保守派入朝执政,罢黜了变法官员,几乎废除了全部新法,史称“元祐更化”。

      1093年,高太后死,哲宗亲政,改元“绍圣”。他重新起用变法派章惇、曾布等人为宰相。把元丰年间得势的臣僚全部免官,贬出朝廷,史称“哲宗绍述”。

影响:①新法触动了一部分大官僚、大贵族的既得利益,他们强烈反对变法;②变法派由于任用非人,导致内部分裂,削弱了自身的力量;③变法的一些弊病未能及时纠正,最终导致了变法的失败;④变法只是少数人依靠一时权势的活动,未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一旦权势失去变法随之失败;⑤王安石两度辞相对变法造成一定的损害。

评价:王安石变法是地主阶级在北宋严重危机下的一次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运动,经过实施新法,基本上达到了富国强兵的预期目标。朝廷收入增加,财政状况大为改善;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和垄断;同时国力有所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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