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导入
张某系国内某知名211高校应届毕业生,经过上百份简历的投递,张某被当地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看中。随后,张某与该公司及校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张某在毕业后于2021年7月10日到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如张某反悔要求终止三方协议的,张某需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
但张某在签订三方协议后突然萌发考研的强烈意愿,故张某在2021年7月10日并未前往公司报到上班而是全身心投入到考研备战当中。张某此举也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向张某索要违约金未果后,公司一方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庭审过程中,张某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张某认为其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认为,张某签订三方协议时对相关内容已经知晓,签订行为是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三方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双方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故三方协议并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张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其性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应属于无名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调整。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张某在签字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的报到时间及违约责任,在其签订三方协议后也视为同意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对于违约责任的后果也明确知晓。故张某在2021年7月10日并未前往公司报到上班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
澜亭观点
“三方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时签署的协议,由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参与见证,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的协议。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名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调整,故违反三方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是否能够代替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中往往约定了具体报到时间、工作地点、聘用期限以及收入、福利等,但其性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故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毕业生在正式入职后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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