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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醉酒误事,“疯子”突袭司机被刑拘!

2021-11-12 10:28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醉酒误事,“疯子”突袭司机被刑拘

近日,深圳一出租车监控视频热传网络,视频中一男子突然抱头袭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并称自己为“疯子”。

监控视频显示,男子坐在后排不停摇晃前排座椅,随后直接越过驾驶室,双臂勒住司机的颈部和头部。车辆行驶过程中,司机的眼鼻嘴一度被捂住。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司机吓得大喊,不断挣脱乘客的手,所幸最后司机及时将车辆停稳。而该男子仍不依不饶,并挑衅司机称“你别闹,我可以陪你玩,我是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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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11月8日23时30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11月6日凌晨1时许,龙岗警方龙岗警方接报,出租车司机谢某(男,56岁)被一名醉酒乘客殴打。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乘客李某(男,33岁)酒后乘坐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谩骂并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严重干扰车辆正常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光明网)

【法析】

李某的行为因仅导致司机轻微伤而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会发出疑问,如若李某的行为导致司机轻伤或重伤,是否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呢?

在法理上来说,李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二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在该种情况下,无论造成轻伤、重伤,都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时间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颁布的《关于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意见》中亦明确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一文件的颁布,既是基于我国近日该类案件频发——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也是因为我国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与保护,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当然,关于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一事,在法理及实践中仍旧有较大争议,但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我们可以作出相应的扩大解释,使之适用该准则。

【量刑参考】

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我们可以发现(2020)粤0306刑初2049号案件与本案较为类似,可供量刑参考。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于车辆行驶中用手殴打出租车司机黄某1的头部两拳,后黄某1将车停在路边,张某遂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1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在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类似,都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积极自首、赔偿谅解,也应当以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酒后并非法外之时。除病理性醉酒外,一般醉酒行为均为普通行为,当事人应当为该行为“买单”。从业以来,酒后误事导致锒铛入狱之事绝不少见,还劝各位读者朋友们,适当饮酒,适量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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