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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离异妇女寂寞,在网上认识23岁男子,两人首次见面被盗3万元

2023-06-15 15:16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浙江,50岁离异妇女长期寂寞,在网上认识23岁年轻男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首次见面,男子体贴备至,还赠送项链许诺相守,让妇女深信不疑,但当妇女在房间里洗澡时,男子趁机偷走价值32000元的物品。


张丽娟五十多岁,离婚多年,子女都已有了自己的家庭,自己一个人住,难免有些孤独。

张丽娟年轻的时候就经历了情感上的磨难,她的前夫是个脾气暴躁、嗜酒如命的人,长年累月的遭受家暴,让她产生离婚的念头。


张丽娟离婚后,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抚养儿女的工作中,作为一个母亲,她可以把自己的感情暂时搁置起来,当两个儿女都长大后,张丽娟逐渐觉得心里空落落的,想要找个对象来弥补这份心灵上的空白。

张丽娟不擅长社交,也没有机会出入酒吧或者其他场合邂逅异性,她只能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交友对象,但从未真正见过面。

有天,张丽娟在聊天软件上收到一条消息,是一位自称王鑫的陌生男子,主动添加她为好友,张丽娟照例要拒绝,但看到王鑫的照片,觉得小伙子长得清新脱俗,便同意了请求。

两人聊天后,张丽娟发现王鑫温文尔雅,对她关心备至,这迥异于她过往遇到的男人,她渐渐被王鑫吸引。

王鑫告诉张丽娟,他比张丽娟小20岁,单身已久,一直在找一个成熟稳重的女人,张丽娟就是他心中理想的对象。


张丽娟一开始还有点犹豫,可王鑫的话说得天花乱坠,让她一下子就不再怀疑,两人一晚聊了很久,王鑫说要与她携手共进,张丽娟感动之余,也开始憧憬与王鑫的将来。

王鑫问张丽娟何时能和他见面,张丽娟害羞的说,要给她点时间,她要变得更好,这样她就有了和王鑫见面的资格,王鑫表示理解和支持,这让张丽娟感到无比温暖。

一个月后,王鑫再次发消息邀请张丽娟见面,说他已经等不及要见她,张丽娟心花怒放,她梳洗打扮,准备与王鑫初次约会,开启两人的爱情故事。

两人吃饭聊天,王鑫送了她一条项链,张丽娟高兴到飞上天,觉得王鑫真是个好男人,决定要与他白头偕老。

酒足饭饱后,两人来到客房,沙发上,王鑫一再向张丽娟表达爱意,张丽娟也深信不疑,她想了想,还是先去洗澡,于是将手机和钱包放在床边的抽屉里。

当张丽娟淋浴完毕,一边哼着歌一边推开浴室门,结果看到的是空荡荡的房间,她还以为是王鑫出去溜达了,便喊了几声他的名字,却没有回应。

这时张丽娟发现床头柜的锁已被撬开,她的心猛然揪紧,打开柜子一看,手机、钱包、首饰全部被取走,总价值3.2万元。

她愣在原地,脑海里无法思考,半晌才反应过来王鑫骗了她,张丽娟哭得撕心裂肺,她恨自己的天真,恨王鑫无耻的行径,她决定报警,让警方抓捕这个恶棍,为自己讨回公道。

张丽娟报了警,警察根据监控找到王鑫,3小时后,王鑫在某网吧被警察抓获,张丽娟所有的东西都被找到,只有1000块钱现金已经被花掉,张丽娟的心理阴影很大,很难愈合。


1、王鑫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行为手段和被害人的知情性上有明显区别:

盗窃罪使用的是秘密手段,被害人不知情,如入室盗窃,被害人发生财产损失时往往还没有意识到。

而诈骗罪是使用欺骗手段,被害人是在一定的欺骗下“自愿”地交出财物,在交出财物时是知情的。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针对的客体是某物之明示占有权。

诈骗罪除侵犯财产权外,还侵犯受害人的知情权和判断自由,是对人之判断和意思表示的不当影响,所以诈骗罪的客体不仅是财产,还包括依诈骗形成的错误判断。


2、王鑫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王鑫盗窃了3.2万元财物,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以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应在1000-64000元之间。


网络上的身份信息不实,很难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容易上当受骗,尤其是初次见面,应选择公共场合,并告知亲朋好友行踪,警惕甜言蜜语,不轻信对方的承诺和献礼。

本案中,王鑫初次见面就送礼物和说要相守终生,这些言辞有可能只是为了达到欺骗目的,真心实意的人不会在短期内就做过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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