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企业


尽职调查企业是指根据《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拟进行全面调查,出具专项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尽职调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规定的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3)具有相应的力量和足够的资产,能够承担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支出;
(4)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 尽职调查企业的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2. 委托方应当为申请公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的企业。
3. 委托方应当配合受托方开展本次发行的各项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或迟延。
4. 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文件,并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 委托方的财务顾问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本指引的要求,对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6.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不得转嫁。
7. 申请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中介机构的名称及人员姓名,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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