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想离职跟公司说了,快一个月公司还不让走,应该怎么办?
1、离职问题。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转正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无理由地解除权,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需要经过同意,由于该无理由辞职权是法定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3、关于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被迫离职均需要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对物品、客户信息、工作资料等材料进行交接。提主已经通知公司离职,现在快一个多月了还不让走,是通过口头告知公司,还书面通知?如果是口头告诉公司,自己要离职很难有证据证明,到时候他又让你递交新的书面材料,你又不得不提交。建议补一份书面离职,通知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日,本人已向公司提出离职,请贵公司及时安排人员办理交接工作,若本人未收到有效通知,则视为不需要办理离职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建议离职先以口头方式告诉领导,再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的方式发出离职通知;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请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个人原因离职请发书面通知,风过留声,雁过留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总比口说的强,很多时候你口头说离职,但没有证据证明会导致离职的起算时间无法确定,势必拖延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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