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想靠写小说发家致富?这两项罪名不能犯!

2023-06-15 10:45 作者:法律咨询2022  | 我要投稿

  卖出版权年入百万,有人通过写小说实现了财务自由;私印“个人志”贩卖淫秽物品,也有人因为写小说进了监狱,被剥夺人身自由。前者靠卖版权合法获利,后者却从小说创作演变成从事犯罪活动,这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知法犯法,涉嫌故意犯罪呢?冠领律师带你了解。

  2018年,某网文作者因为印制小说单行本卖给读者,被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共处罚金50000元。

  2019年,某网文作者被同行举报,因非法出版“个人志”,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捕,涉及营业额118万,判刑三年半。

  在上述两案例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中,都涉及私印图书,即在网文领域被称作“个人志”的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版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下版号。而“个人志”特指作者直接跳过出版社,未经选题申报、内容审核等合法出版流程,私自找印刷店印刷并出版自己创作的小说,这类“个人志”无正规书号、定价、出版社名称等信息,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在现行法律规范下,不能进行公开流通发售。

  网络小说作家私印小说,不仅构成非法出版,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犯罪,触动刑事处罚。

  非法出版是非法经营的一种情形,达到一定数量,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被鉴定为淫秽出版物,还会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亦非法外之地,文学创作也要坚守法律道德底线。作家一方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文艺创作,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维护自己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更要合法合规地利用、处置自己的作品,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想靠写小说发家致富?这两项罪名不能犯!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