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罗马军队法律部分(利奥6世战术)

注意事项:此处也就是个简要的概括,记载的都是必须要被知晓的部分。因此建议将这部分当成战旗周刊看就好。但是依然有部分内容相对于伊苏利亚王朝士兵法有了部分变化。

当军官和麾下士兵集结后,有必要大声向他们宣读法典中对官兵的戒令,无论是实际开战还是进行训练均应如此。具体法令如下:
如果士兵违背四夫长或五夫长的命令,应进行处罚。如果四夫长或五夫长违背十夫长的命令,也应受同样惩罚,而十夫长违背小队长时也应受罚。如果所属部队之中有人违背旗队长命令,则应处斩。
如果士兵遭受不公待遇,他应当向所属部队指挥官请愿,但如果遭受部队指挥官本人迫害,则应向其上级请愿。(此处点名德川那套举报上级还要解决举报人的机制)
士兵归乡时,也就是解散返回家乡后,如果逾期不归,应当受连续值班驻防的处罚。(本质上还是因为军区农兵和府兵一样都是不脱产的半职业农兵,不然也不会在这地方特别说明。)
如果有士兵胆敢谋害长官或参与哗变,无论原因如何,都应处斩,密谋与哗变的领袖尤其不能饶恕。
如果负责守卫城市或堡垒的士兵叛变投敌,或擅离职守,应处以极刑。
如果有人意图投敌,应当处以极刑,知情者也应因知情不报受连带处分。
如果士兵听到十夫长的命令而不执行,他应受处罚,但如果是因不清楚命令而迟慢,十夫长应因教训不周而受罚。
如果有人寻获牲畜或者其他遗失物品而不报告上级军官,无论大小,均应受处分,知情不报者同以盗窃论处。
如果有人打伤纳税人而拒绝赔偿,需支付两倍的赔偿。
如果有人在获准离队期间武器维护不周,而他的十夫长没有要求他保证武器维护,或不向上级军官报告,士兵和十夫长都应受惩罚。
如果有人违背军官的命令,应当按军法处置。
如果有人打伤士兵,支付的赔偿金应是给普通纳税人赔偿金的两倍。
如果部队在越冬驻扎或者行军期间,有人打伤纳税人而不给付应当的赔偿,无论军官还是士兵都需支付两倍的赔偿。
在战争期间,如果有人未报告部队主官即允许士兵归乡,应支付三十诺米斯玛的罚金。而在越冬驻扎期间可以进行两到三个月的归乡。和平年代士兵可以休假离开,在其所属的行政区(eparchias)内活动。
如果负责守卫城市或堡垒的人在并无生命威胁,尚可坚守时投降或逃跑,应处斩。
训练期间,当士兵聚集起来后,应高声朗读戒令,其他时候也应当重复宣读戒令,保证士兵和军官知晓。
其他在战时需要遵守的法规戒令,也必须事先告知他们。
部队集结起来后,应向士兵宣读以下戒令:
在作战时,战线集结后,士兵脱离阵线或旗队,无论是逃跑,还是擅自冲锋,或是抢掠死者的战利品,还是独自追击敌军,又或者袭击敌人的辎重车辆或军营,都等同于临阵脱逃,背弃袍泽,应当处决,一切战利品全部充公,纳入所属部队的公帑。(这说明战利品先上交然后分配才是训练有素军队的常态,出现可以无限制抢夺战利品的时候一般不是管不住军队就是利用这种默许来抵消士兵的工资。)
如果在大规模军事行动或阵地决战时,一支部队在已经列阵后无正当理由调头逃跑——愿这再也不会发生,周边部队应向这支部队中带头脱离战线或所属军阵逃跑的士兵射击,将他们全部杀死,擅自移动阵线等同于导致整部分军阵溃败。但如果他们是为运送受战伤者而暂时脱队,则免于如此惩罚。
如果队旗无正当理由被敌人夺走——愿这再也不会发生,掌旗官应受处决,羞辱示众,并降为普通士兵。在作战时受伤的士兵应当免于这一责罚。
如果在部队驻扎期间,一个军阵或者整条战线逃亡——愿这不会发生,而且该军阵所属部队没有转而与其他守备部队会合,也没有到军营中退避,而是向其他方向逃跑,那些逃亡者是不顾袍泽,应受处罚。
如果士兵在作战时扔掉武器,他应因丢弃武器并帮助敌人而受处罚。
如果大军已经集结,军官有意刁难士兵或者阻拦士兵服役,又或要求士兵在服役期间为军官提供私人服务,导致其对从军不满,忽视武器维护,这名军官应受罚。除了财政部门判处的罚金外,他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受罚:将军罚一磅金,分队指挥官罚三十六诺米斯玛,统领罚二十四诺米斯玛,旗队长和其他军官罚十二诺米斯玛。
军法问题就说到这里。接下来我们将讲述全军或者某一军阵行军时的规定,以及在国境内行军和敌军境内行军时的具体事项,下文将依顺序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