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摆设?透过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
李白这句著名诗句尽显杨玉环的容貌之艳丽,服饰之华美,也彰显了大唐的繁华之貌。中华五千年的历史,大唐则在这历史长河之中掀起了一道盛世巨浪。

在这样的盛世之中,女性地位也相对而言有所提高,唐朝经济、政治、文化发达,风气也相对开放,因此,女性在婚姻上也有了相对的自由,尤其是妇女再婚自由,更显唐朝女性地位的提高。本文将从妇女再嫁探析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唐代女性异彩
唐代女性不同于其他朝代的女性,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她们虽然也处在封建礼教的禁锢之中,但她们却勇于同封建礼法较量,为提高女性地位做着自己的一份努力。唐朝出现的史上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女皇帝武则天便是最佳的证明。
唐朝女性不再局限于相夫教子、家长里短,她们开始心系国家,并且开始参与政治。据史料记载唐朝女性参政议政的现象并不稀奇,比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多次发动政变,还有著名的上官婉儿凭借着自己的聪慧得到了武则天和唐中宗的重用。

在教育上,唐朝人也不含糊。唐朝主张女性也应当接受文化教育,唐朝女性不仅要贤惠守礼,还要知书达理。因这一点原因,唐代也出了不少女诗人,如鱼玄机、李冶、薛涛等,除了诗文教育,唐朝还推崇女性的音律舞蹈教育,比如:杨玉环便非常擅长音乐舞蹈,她的《霓裳羽衣舞》更是流传千古。
唐朝婚姻也是比较自由的,女性的贞洁观念相对薄弱,离婚再婚的现象也比比皆是。青年男女可以大胆追求自己所爱,不再只困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男女婚姻自由也是有法律保障的。

《唐律·户婚》中记载,如果男女双方私自缔结了婚姻盟约,即使父母不同意,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除了未成年者不受条例保护。
二、从妇女的离婚看其社会地位
千百年来,儒家思想逐渐占主导地位,而妇女们也在被过度解读中备受煎熬。儒家思想注重妇女守节,而且要求女子不得失身、不得再嫁,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之中上备受折磨。到了唐代,这种观念随着一系列的法律的制定、风俗的开化而有所改善。

唐代法律规定女子可以离婚。据《唐律》记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当时,一般离婚有三种方式:若夫妻双方对和离达成了共识,则采取协议离婚;而如若是男子强制提出离婚,则采取促裁离婚;还有一种是夫妻双方凡有“义绝”或“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是一种较和谐平静的离婚方式,可以让那些走进婚姻殿堂之后,却发现二者实难相合的人得以脱离苦海,女性在择偶、夫妻关系上也不再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唐朝离婚率相比其他朝代也是相当高的。
话说回来,就算是协议离婚,也是要征得男方的同意的。因此,看似女子离婚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实在现实之中,离婚还是以男性角度为利益出发点,妇女想要离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但无论如何,相较来说,唐朝妇女婚姻自由还是有很大的进步了,这也体现了妇女地位有所上升。

促裁离婚中由男方提出强制离婚的一般是女子犯了“七出”之一。所谓“七出”是指男方提出离婚的七个条件:第一出是生不出子女;第二出是女子出轨;第三出是不侍奉公婆;第四出是说人是非;第五出是盗窃;第六出是好嫉妒;第七出是患重病。
为了保障妇女在婚姻中不被轻易舍弃,“七出”也有其限制条件——“三不去”。“三不去”分别是曾经给公公或婆婆守孝三年、娶妻时穷休妻时富和女方父母双亡、无家可归,也就是说就算女方满足“七出”之一,但只要有“三不出”其中一者为其作保,男方便不可强制离婚。

可是,律令也规定除了犯重病和通奸这两处,即使有“三不去”男子依旧可以休妻。显而易见,律令对妇女要求十分严苛,只要犯了“七出”其中一条,男子就可提出离婚。
“三不去”的存在也不过是给了男子随意舍弃妻子的一件“漂亮外衣”,维护了夫权尊严,更何况在女子身患重病无人照料之际提出离婚这一条,更可谓是毫无人道可言。
三、妇女既已离婚为何会再婚
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明,再加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给予的保障,造就了离婚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唐朝皇室公主再嫁更可谓是“一绝”,也正是这种上层名流再嫁的行为多多少少影响到了下层女性的婚姻观,那么再嫁风气的出现究其根本是何原因呢?

首先,女性离婚再婚很大一部分是出于生计需要。如果一位女子嫁给男方,连解决温饱问题都存在难度,难免不让人产生离婚的想法。毕竟古代女子大多没有独立意识,没有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男人来养活。
其次,民族文化融合交流也是原因之一,唐朝妇女改嫁也受到来自北方民风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因战争而逐渐进入中原地带,在这种冲击之下,李唐王朝自身便带有些许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所以骨子里就有北方胡人的自由开放,再嫁之风也就自然不足为奇了。

再者,唐王朝的政策支持。贞观年间,为尽快恢复因战乱造成的生产力、经济损失等,唐太宗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嫁娶、再嫁的政令,从而增加劳动力,发展经济。妇女的婚姻自由依旧不是真正的自由,此时的女性成为了生育机器,服务于统治阶级,何遑论妇女地位的提升。
四、从再嫁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离婚再嫁在大唐并不是件稀奇事,它有权力者和法律的支持,唐朝妇女也并不会以再婚为耻。据史料记载,唐朝以来,有多位公主再嫁,甚至于还有三嫁、四嫁的公主,值得一提是,此时期仕宦阶层的妇女也多有再嫁者。
虽也有守节不嫁者,但是更多的还是选择了再嫁,只能说唐朝给了妇女守节和再嫁的选择权。可即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认为唐朝妇女地位已经得到了完美地提升。

唐朝虽然社会风气开放,女性可以离婚也可以选择再婚,但是在封建礼教大环境的浸染之下仍有许多的妇女选择离婚后守节不再嫁。这也是唐王朝给了妇女们一定的选择权利,你再嫁或不再嫁都无可厚非,此外,那些就算选择再嫁的妇女大部分再嫁选择权也并不在自己手里。
据相关资料显示,10名妇女之中就有至少5名妇女再嫁选择权是在父兄或者尊长手里的。妇女就算想再嫁也只能是想,若想觅得一良人而自愿再嫁不受亲族所控制,几乎是难于登天。妇女们的再婚也就沦为了攀附权贵的一件工具,再婚妇女也就毫无尊严可言。

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有规定好的财产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在一个家庭之中,财产的分配问题某种程度也反映了继承者在家庭中甚至社会中的地位。
那么在唐朝这样一个经济繁盛,政治清明,民风开放,再婚也不足为奇的社会,法律是否给予了再婚妇女一定的财产上的保证呢?通过是否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呢?答案是有的,只不过依旧有许许多多各方面的限制罢了。
在唐朝,若男子因故去世,女子若守节不再嫁并且没有子嗣的情况下方可继承男方应得的财产。这一规定见于唐代的《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然而,若如女子为其生育了儿子,则要在男方家带子守节才可继承财产,可若是改嫁,则失去财产继承权利。

这一律令的规定其实在根本上就制约了女子再嫁的权利。妇女在男方家勤勤恳恳,上敬公婆,下育子女,终日操劳,最后却落得个净身出户,生活更是没有保障。这实质就是对妇女的不公,也是对妇女的人身的禁锢。
总结
大唐王朝留给后人的印象是绚丽昌盛,奢华繁荣,唐朝的女性地位也是得到了提高,也是千百年来封建礼教下女性地位发展史上一朵绚丽之花。可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唐朝妇女仍旧处在“男尊女卑”封建礼教之下,女性地位的提高是父权、夫权操控的结果。

不管怎样,我们也不能忽略那些为提高唐朝女性地位而作出努力的优秀女性,她们用自己的方式无声地反抗着封建礼教对女性的压迫,她们是闪耀在黑暗夜空中一颗明亮的星。
喜欢这篇文章的转发和点个赞长按5秒给个三连,顺便关注天天,关注天天不易走偏,人均寿百,年入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