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5年视如家人,房客竟要分130万拆迁款,房东却只给了28万
引言
广东广州,一女子租房15年,意外得知房子即将拆迁,可以获得260万,于是找到房东,声称住了15年有感情,要求分得130万拆迁款,房东:我的房子,跟你一个租客有什么关系?
事件回顾
李芝是个小镇出身的乡下姑娘,跟随丈夫来到广州谋生,初到广州,两人饱受生活艰辛的煎熬,租住条件简陋,工作辛苦、收入微薄。
某日,李芝走在街上,偶然发现一处招租广告,当下立即怀着试一试的心情联系房东王威,王威是本地房东,有数栋楼房出租。
他看李芝一家两口子还年轻,又是外地来的,不忍心索要太高房租,就同意了李芝的入住要求,每月房租仅1000元,李芝一家终于有了个落脚的地方,心里无比感激王威的善举。
入住后,李芝一家对房屋进行了裝修,并在此安家落户,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的工作稳定下来,生活开始逐渐安逸起来。
李芝一家与王威的关系也变得越发融洽,常会一起吃饭聊天,就像邻居一般,15年很快过去,李芝已经慢慢习惯这座城市的生活节奏。
这天,李芝突然收到了政府的通知,原来租住的房屋即将被拆迁,一次性补偿高达260万元,李芝十分兴奋,决定找王威要求分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
她觉得自己住了15年,在房屋上投入太多,应得补偿,丈夫也同意她的想法。李芝来到王威家,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住了15年,对这房子有感情,要求分得130万元补偿款。
王威感到十分惊讶,他说明只有产权者才有权得到拆迁补偿,并非租户,她没想到李芝会有这样的想法。
李芝听后立即发怒,她认为两人相识15年,自己在房屋上投入了许多,钱财与感情,难道一点价值都没有?想当初入住房子,还花了十几万来装修呢。130万对王威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对她家庭意义重大。
李芝的情绪彻底失控,她激动地指责王威的虚伪,说她当初装出善良的样子,只是吸引她入住而已,现在真面目终于暴露。
她说自己这15年来付出那么多,信任王威,把他当成最好的朋友,而王威却把这一切都当成理所应得,现在事到临头,贪图那点赚来的便宜,算盘打得太明显。
王威试图解释说,他从未有过利用或者赚钱的念头,15年来租金从未上涨,这已是最大的照顾,补偿金也是法律规定,他无能为力。
李芝更加愤怒,她断言这都是王威扯的理由,贪恋金钱的本性终于暴露无遗,她说友情对王威来说一文不值,只有金钱才是他唯一的考量因素。
王威急忙解释这不是真的,他真的十分在意两人的友情,不是针对金钱。李芝冷笑一声,说从今天开始,他们两个再无任何关系可言,15年来培养的情也就此两清。
1、李芝作为租户,并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她在房屋上的投入也不会改变产权归属,所以她不能要求分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李芝作为租户,无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她在房屋上的投入也不会改变这一法律事实,王威作为产权所有者,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中的全部款项。
李芝无法证明自己应分得其中一半的要求,任何个人感情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归属和行使。
2、租赁合约期未满,因拆迁李芝需要搬离,王威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政府的房屋拆迁,李芝需要提前搬离该房屋,这显然违反租赁合同,导致李芝无法继续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根据案例,由于王威的违约,李芝将提前终止合同,并搬离该房屋,这必然给李芝造成损失和不便。
所以,王威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李芝的损失,包括:搬离费用、中途终止合同应得的赔偿、临时住宿费用、其他因违约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等。
除上述赔偿外,如果李芝要求,王威也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房屋以供李芝租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但考虑拆迁的事实,这一要求不现实。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李芝还可以主张让王威支付自己在此期间装修房屋的费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
据了解,最后王威给了李芝28万补偿。
15年前1000多房租的房子,现如今估计也能涨到3000多,但是这么多年一直没涨房租,少交的房租都不止这28万了,王威这笔生意做得似乎不太明智。
小编总结
1. 租赁关系并不代表产权归属。李芝虽然长期租赁该房屋,但并不具有该房屋的产权,所以无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产权归属清晰可避免许多纠纷。
2. 感情属于人情,很难在法律面前据为己有。李芝认为相处15年应有感情,但这种感情很难在法律权利上变现。法律面前,产权归属与合同约定等客观因素才是主要考量元素。
3. 情绪容易导致纠纷升级,应加以控制。李芝由于愤怒而导致情绪失控,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的升级,如果能够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双方也可能达成新的协议,避免纠纷的扩大。控制情绪,理性沟通,这也是我们应学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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