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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员工在食堂就餐时突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21-03-12 08:41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数字经济时代,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涉及约2亿灵活就业劳动者撑起零工经济新业态。这个庞大劳动者群体日益凸显的工伤风险、“青春饭焦虑”等职业痛点,成为今年两会热议话题之一。多位代表委员提交了相关建议和提案。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员工在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我们先来明确伤”、“因工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是如何诠释的。

 

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享受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等福利待遇。所以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就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就大家关心的工伤认定问题,结合一则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案例,雷石为大家分析解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重庆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内容为工程维修。2018年12月10日11时35分,陈某在工作场所某小区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导致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物业公司随后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死亡的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属于工伤。陈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第一,陈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二,陈某突发疾病的地点属于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指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该区域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为了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区域,不能拘泥于狭义的操作区域。

 

第三,本案中陈某发病的时间以及地点均能看出其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不能单纯从字面理解“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的意思,而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而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应认定陈某属于工伤。

 

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应尽最大可能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之后能够获得救济。吃饭、喝水是职工在工作时的正常生理需要,是职工基础的生存权利,在工作时间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满足自身正常生理需要而受伤或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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