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小微企业普惠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整理汇总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开具普通发票,免交增值税。
1、普票、专票、不开票收入,季度不含税≤30万,免交普票增值税,专票按开票税率交税。
2、专票可开1%、3%,按对应税率交税即可。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占用30万额度、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人数≤300人,应纳税所得额≤300万,资产总额≤5000万)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计算缴纳;
提醒:300万以上不符合小微企业,全部应按25%计算缴纳税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小型微利实际税负5%(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无需按期折旧(财务上按内控要求正常核算)
(起止时间: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五、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2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企业残疾人保障金
在职人数≤30人免征,安排残疾人比例1%以上减半,比例1%以下按照90%征收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七、研发费用支出
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负面清单企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除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2023年1月1日起)

八、生产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加计抵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当年内不再调整。当年设立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九、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当年内不再调整。当年设立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十、有员工的单位和个体户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算或并入综合所得) (财税公告2021年第42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