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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快速拟定合同框架和写作重点?

2021-11-01 17:44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刘静怡

出品:高云合同

 

大家好,我是合同六法学员刘静怡,在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是一名律师助理,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在合同六法实训营当中有一个情景问题是:A公司以增资方式投资1000万占有B公司20%的股份,应如何快速拟定合同框架和写作重点


此类问题正是我平时最常接触的领域,下面将以合同定位、合同大纲、合同重点这三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思考。


一、合同定位


根据高教练所述的“听审研定”四字诀,我将交易合同性质定位为“增资扩股协议”,由此展开合同框架布局设计。


二、合同大纲


结合高教练的“工字建模”和“六大节点法”,我拟定的合同大纲如下: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开篇,需要明确A,B公司及B的其他前轮投资人的主体情况,并简述本次增资扩股的背景和本次增资的交易模式。这部分内容其实是对应“工”字法中的“关系”模块。


为什么要讲述主体情况和增资背景?是因为公司融资最终能够顺利完成,不是投资人和公司“一拍即合”即可,而需要新旧股东之间利益达成一致,实务中,一般会比照前轮投资人的权益,结合各方强弱势地位,确定本轮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合同主体也是需要所有投资人参与的。


还有就是增资情况。在这一部分中我们通常需要约定A的投资款及投后所持股权比例,认缴注册资本等情况。意在明确A增资的条件,以及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情况。


第二部分是交割条款,对应“六大节点法”中的“启动”和“交割”还有工字建模法当中的“流程模块”,在这一步中最重要的是确定股权交割的整体步骤和流程。交割条款又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约定A投资的先决条件投资人的投资先决条件实质上包含了投资人投资之时,希望公司达到的一种状态。如果投资进行前公司需要先完成一些股权调整或重组,通常也会约定在这部分。


2.约定先决条件满足后,A公司的股权交割流程,包括投资款的支付、各种文件的交割,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这里需要明确交割完成的节点,例如是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视为交割完成,还是投资人价款全部支付后视为交割完成等,具体视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投资人A而言,分期支付投资款通常更为有利,可以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首期款,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后期款。


(三)第三部分是各方的承诺与保证,对应“工”字法中的“保障”模块。在这部分中,A可要求B对其履约资格、内部决策流程、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作出承诺。


(四)第四部分为各股东权利及义务,对应“工”字法中的“关系”模块,因为该部分还需明确各股东如何行使公司权利,因此也对应“流程”模块。


这部分是整个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应当约定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注意约定A在公司持股期间不接受后续融资的股权稀释。同时,还需要约定A股权不稀释的保障途径,例如约定创始股东应向A无偿转让股权,或公司向A无偿增发股权,以保障A利益诉求的实现。


(五)第五部分为违约责任,对应“六大节点”中的“违约”,及“工字法”“救济”模块。除了约定一般的违约条款外,应特别注意在合同中针对A的不稀释权利作出违约救济,例如A的股权受到后续融资稀释时,由创始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的损失,并考虑是否要求B对A的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明确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考虑约定A股权受到稀释时的退出方式,如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股权,保障A的利益诉求不能实现时能够及时退出。


(六)第六部分为合同解除条款,对应“六大节点”中的“解除”。投资协议对于解除的条款设计需要特别“小心”,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增资完成后投资协议的解除、终止需经各方共同同意。但我们可以在增资启动前这个阶段为A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如约定合同的先决条件在一定时间内仍不满足时,A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等。发生创始股东严重违约时,也可以赋予A解除合同的权利。


(七)其余部分为常见的合同条款,如保密、不可抗力条款、通知和送达等,对应“工”字法中的“保障”模块。如果投资合同中约定了发送通知和解除合同(特别是单方解除)的流程,则一定要有配套的通知送达条款,保障通知的效力。


(八)合同的附则,最重要的是约定合同生效条款。一般而言,可以约定合同签署后即生效,必要时也可以设计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如合同在交易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后生效、股权相关质押担保已解除后生效等。


三、合同重点


关于投融资各方利益点及强弱势地位的思考。


投资人分为很多种,有实业投资人、战略投资人,还有财务投资人,每个投资人的利益点不同,同一个投资人在不同种类公司投资所谋求的利益点也不同。实业投资人更关注公司的实体经营,并且谋求全面的控制权。战略投资人更希望通过投资创造一些关联交易的机会,而财务投资人不谋求对公司的全面控制权,更关心公司的经营业绩,希望在公司估值更高时卖出股权赚取利润。


明确了投资人所谋求的利益点,就会容易清楚合同的重点在哪里,比如是重在全面控制公司,还是更关注股权退出方式等等。


在本案例中,B要求A在一年内不得撤换B公司管理层,很可能是希望保持管理层稳定,或者A能够带给B公司新的资源,有利于管理层提升经营能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向业务人员深入了解,从而判断需不需要对两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出更多有针对性和预防性的设计。


另外我认为,一场投资交易中,并不存在绝对意义的强弱方。投资人向公司投钱,在交易谈判阶段提出很多要求,很强势,可以一旦钱投入公司之后,往往就成为弱势方。


拿财务投资人举例,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实体经营,无法掌控公司,所以才会在合同中要求更多的权利,如要求公司和创始股东作出业绩承诺保证,约定优先清算、优先被回购,要求在公司重大资本事项上有否决权等。然而,当公司发生亏损,创始股东“一穷二白”时,投资合同往往变成一张“废纸”。没有人愿意接盘承接投资人的“烂摊子”,创始股东又没钱回购股权,投资人便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以本案为例,无论B公司经营状况如何,A公司一年内都不得更换其管理层,从这个层面上看,A公司已经算是弱势方了。所以我们现在就应该在合同项目的各个环节中,最大程度上保障己方的利益。


PS:以上是个人的一点拙见,作为抛砖引玉,期望各位能够不吝赐教,十分感谢!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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