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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被罚11万余元

2023-09-04 09:58 作者:基建观察室  | 我要投稿

9月4日,本报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由于承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11万余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37号显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景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TD7NH0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3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在苏地2017-WG-37号地块一(二星绿色建筑)-2#楼工程项目(合同价:591万元)建设中,于2023年4月17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已于2023年2月擅自交付使用。


(图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内容: 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2月06日,在友新路西,解放东路南,南环西路北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证明该工程项目已按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合格的事实。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截屏照片: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8

处罚金额(元):118200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爱企查显示,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日,注册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景浩。(文|中国基建报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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