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