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砍价案二审打完了:就赔了400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性交易不同,涉案活动中的“砍到0元”鼓励用户在特定的时间(24小时)内持续性地参与投入。被告作为涉案活动主办方,其在以“免费拿仅差百分之0.9”、“已砍掉99.1%”等方式对砍价进度进行提示时,理应考虑到该披露方式是否直观、明确,便于普通消费者理解。虽然被告称消费者可以结合其他页面披露信息对页面显示的百分比进行核实,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涉案活动既定的活动场景及砍价情境烘托下,很难自行发现、理解上述差异。因此,从平衡主办方(经营者)、参与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被告宜采用易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方式披露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的披露瑕疵主要涉及关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倘若经营者能够及时、准确、直观地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则可减少部分消费者一定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现有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内容来看亦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结论:
非实际消费的吸引新用户与新顾客的“拉新活动”用户也应该有知情权,拼多多将砍价差额0.9996427%显示为0.9%,即便参与者多次参与“砍价”,砍价进度始终显示差0.9%。拼多多并未告知消费者实际进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误认为即将砍价成功,但实际离成功还有十万八千里,白白耗费了时间与精力。
与这种互联网巨头、某区甚至某市纳税大户打官司,律师费,交通费等都是问题(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由对方出,那么即使对方败诉,也只需要出诉讼费,而不用出律师费),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原告是上海本地律师,成本可以说比一般人低太多了,坐个地铁就到法院了,打印资料还可以用律所的打印机,几乎可以说没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也比我这孩种普通人低),背靠律所,还有一帮律师同行可以咨询和出主意,从21年打到到22年底,才得到400元赔偿,何况你我?
请自行权衡利弊。

延伸:
参与【抽奖、砍价、提现】等活动的知情权问题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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