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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

2020-01-27 23:41 作者:此在之玄  | 我要投稿

商业信用的虚构性

还记得前段时间的各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层出不穷,这使得我对市场经济的里面的问题有了一些有趣的感受,后来我把这些感受整理了一下,突然发现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商业信用这玩意儿,真的存在吗?人无信则不立,一言九鼎,驷马难追,言出必行,我们称其为信,诚信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应当是存在的,但是商业信用是否等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诚信呢,这似乎不太一样,我们举一个栗子来看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个长期的贸易往来,双方长久以来都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因此有时候双方都会容忍对方一定程度上的延迟交货或延迟付款的行为,可是有一天,由于市场环境恶化,A公司无法承担各种经营成本,最后导致其无法完成交货,由于A公司迟迟无法交货,B公司只能向法院起诉A公司,A公司因无力支付违约金,也没有钱退还货款,最后不得不破产清算。在这个案例中,我只有一个问题,A公司不交货,是不是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但是法院认定A公司违约,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的初衷都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法院对A公司的评价是A公司不讲不诚信,但是我们所有人摸着自己的良心想想,A公司的行为,是主动不讲诚信,还是一种被迫的不诚信,这里是需要我们所有人去想一下的。我们人总是喜欢去发明一下东西,但是却无法凭空捏造,必须要有一些已有的原型基础,关于诚信,也是同样的,上面的例子中,其实可以明显看出,A公司的行为也是被迫的,因为合同的履行都是一个过程,中间可能存在很多情况,除去履行者的主观因素外,其实还有很多客观因素,尽管法律会考虑,比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等,但是这也无法包含所有的客观情况,但是当问题发生的时候,我们总是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并且总还需要一些理由来让人承担责任,于是我们在商业行为上,加了信用两个字。任何一个商业行为,或者说都是一个市场经济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和整个市场经济融为一体的,是所有的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市场经济行为,而不是市场经济决定了公司和企业应当如何行为,我们现在对市场经济有很多误解,包括法律对市场经济也有误解,最大的问题就体现在对商业信用这个概念的把握上。商业信用是在原始的社会诚信概念上虚构出来,用来提升市场信心的东西,但是我们却把他变成了商业行为的铁律,法律更是将商业信用的概念与社会诚信的概念等同起来对待,使得这个概念成为了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却不指出这个概念本身的虚构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回到之前的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双方的履约行为是一种基于商业行为特性的自然行为,商业行为的自然目的必然是获利,并且是可持续的获利,这是符合人的理性预期的,因此在一家公司能够与另一家公司产生商业的行为时,只要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所有人都会有效履行约定,如果一方或双方无法获利,那么就算违约,大家也会选择违约,因此商业行为并不是以信用为基础在运行的,而是以是否获利为基础运行的,如果一个诚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的破产,从而使得于此相关的更多企业收到影响,那么违约才更符合商业行为的运行基础。对A公司来说,并不是它不想履约,而是它没有能力履约,由于A公司履约是其获利的主要途径,因此A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违约的意愿,因此并不能说A公司不讲诚信,而是A公司没有能力诚信,这里没有能力诚信可能才是对缺乏商业信用的正确诠释,但法律上的违约却依旧用的社会诚信概念来解释A公司的行为,其实并没有很好的去说明这样行为背后的本质。由此这里就有两个概念,一个叫诚信的意愿,一个叫诚信的能力,而真正的诚信应当由者两者共同构成,缺少任何一个方面,诚信都是无法实现的,而市场经济本身,从总体上来说,诚信能力不足是必然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内禀属性所决定,如果市场经济存在诚信能力充足的可能性,那么靠法律就可以完全避免任何市场风险才对,因为所有的承诺都有能力兑现,这使得即使在违约的情况下,所有的承诺也可以用法律的方式使其兑现,但是现实是市场风险却恰恰表现为市场整体诚信能力不足。既然整个市场的诚信能力不足,那么市场就不可能存在诚信,因为诚信缺少使其成型的客观基础,能力。但是为何我们还要如此强调商业信用的问题呢,简单来说,如果不是法律制定者搞错了,那就是必须这样去宣传商业信用这个概念的重要性,很多人知道股市有风险,可是却很少有人去说市场经济有风险,在现代这样一个社会中,我们大部分城市人都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方主体,如果揭穿市场经济不存在诚信,那么试问还有多少人愿意去和他人发生交易,也不会有人愿意去买各种理财产品,如果所有人都知道其中的道理,那会使得愿意参与市场经济的人大大减少,这势必会减少市场规模。另一方面,不管是西方人还是中国人都喜欢说诚信,一个人不讲诚信就会无法融入社会,一个人会为了兑现承诺,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这使得市场经济有了活力,因此我们不得不去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但我们要认识到,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的多少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规模的大小,而人的多少也决定了其复杂程度,在一个如此复杂的系统中,一个主体要控制所有的风险并且获得盈利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等待着主体的必然是崩溃和死亡,诚信能力不足是必然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再说说非吸的问题,非吸企业发一些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一方面是非吸企业对市场的高预期,认为项目一定会赚很多钱,另一方面消费者同样对市场充满信心,认为企业一定会履行约定,如果经济情况如预期那样,这样也没问题,但此时整个经济情况变差,于是非吸企业为了兑现承诺铤而走险,为了履约而犯罪,这其实是诚信能力绝对不足一个极端情况。由于整个市场的诚信能力是绝对不足的,但这种不足在市场范围内并不是均匀分布的,而是一种动态的,不均匀的分布,因此有些企业正好处在诚信能力较强的地带,他们就表现出了近似绝对的诚信能力,他们的诚信能力变的及其良好,此时诚信似乎就在市场中诞生了,但由于诚信能力是动态分布的,一旦市场诚信能力从这些企业所处的地带离开,那么这些企业马上就表现为诚信能力不足,也不好说是表现出,而是回归了市场经济的原本姿态而已。如果再分析下去,估计市场经济的底裤都要被扒掉了,笔者作为律师,从传统诚信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只能得出商业信用这个概念是我们虚构出来的这样一个结论,和传统诚信必须满足意愿与能力的情况不同,商业信用的诚信能力是不足的,这种不足使得商业信用这个概念是近乎存在的,但仔细看看,我们却什么也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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