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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聘请的工人在装修的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3-06-07 12:35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若业主聘请的工人在装修施工的过程中受伤。此时,业主和工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范某因家中所建房屋需进行外墙装修,先请他人搭建外墙架子,后请来万某到家中进行装修,万某叫来龙某共同为范某进行外墙装修。龙某负责外墙的粉刷,万某负责做工、排工及技术指导,范某一同做工且可对外墙装修具体细节进行调整。

2020年8月,龙某在进行外墙粉刷时,从3.6米高的架子上摔落。龙某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龙某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龙某因治疗和鉴定产生了一系列的费用。因龙某、范某和万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判令范某和万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范某认为,其将家中所建的房屋外墙装修发包给万某,龙某与万某形成雇佣关系,范某不是本案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系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龙某与范某系雇佣关系,范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高空作业资质、未佩戴安全帽施工作业且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范某与万某系雇佣关系,因二者对外墙的装修并未书面合同约定为承包施工,万某在施工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受范某安排、指挥,且施工的材料及劳动工具均由范某提供,故万某对龙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龙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龙某、范某承担的比例为4︰6。范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及龙某应承担的重新鉴定费用应予扣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责任划分上存在诸多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区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十分重要。

1、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往往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在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2、双方的亲历性不同。雇佣关系中,一般雇员需要亲自到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而在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由承揽人自备工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部分工作外包。

3、领取报酬的方式方法不同。在雇佣关系中,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只要雇员依雇主指示为一定劳务,不论有无工作成果,一般情况下都得到报酬。承揽关系中,计酬依据是劳务的成果,承揽人仅有劳务,没有成果,一般情况下不得到报酬。同时,雇佣合同一般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合同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本案中,范某与万某之间就外墙装修一事未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为承包合同或承揽合同。而在施工的过程中,龙某与万某在一定程度上均接受范某的指挥与安排。施工材料和工具由范某提供。范某与万某、龙某口头约定了按日结算劳动报酬。因此,范某与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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