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3-1999 英文版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国家标准英文翻译英文版 GB/T 17680.3-1999 英文版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GBT 17680.3-1999 英文版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Functional and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of off-site emergency facilities
GB 17680.3-1999 英文版

前 言
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的功能与特性准则,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的计划与准备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参考我国已建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的功能与特性,同时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美国等提出的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准则。
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功能与特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场外应急计划和准备。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应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
2.2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设施。它们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核电厂场外应急设施一般包括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场外应急监测中心、评价中心和公众信息中心等。
2.3 应急响应[行动] emergency response [action]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2.4 应急通信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期间,运用通信手段传输信息。
2.5 辐射监测 rediation monitoring
为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作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2.6 评价[活动] assessment [action]
在事故期间或事故以后,为实施具体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而必须获得和处理信息所采取的活动。
3 场外应急设施的一般功能
3.1 场外主要应急设施的一般功能
应该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来设置各种场外应急设施,以保障场外应急组织实施其应急响应职能。这些设施的规模和布置,应该确保所有的职能都能充分地实施。场外各主要应急设施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和支持功能如表1所列。支持功能是为保证应急组织履行其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表2列出了需要启用这些设施时的应急状态级别,每个应急设施在达到指定的应急状态级别之前也有可能被启用。
表1 场外应急设施的功能
功能 场外应急设施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前沿指挥所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评价中心
注:符号√表示应急设施应具有的或需要时能调用的功能。
3.1.1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在场外应急期间,是省级场外应急指挥部在此组织、指挥和协调场外所有应急响应行动。
表2 场外应急设施的启用
应急设施 应急状态分级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 场外应急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 √ √
前沿指挥所 √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 √ √
评价中心 √ √ √
注:符号√表示在不同应急状态级别时可能启用的应急设施。
3.1.2 前沿指挥所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由省级应急总指挥亲自在前沿或总指挥亲自授命省级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在前沿指挥各种应急响应工作。
3.1.3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在事故期间能进行环境样品的采集、核素分析(包括放化分析、物理测定)和进行环境监测的综合评价。
3.1.4 评价中心
在应急期间,接受、分析来自核电厂和场外应急监测中心提供的事故信息,能够供评价人员进行事故后果评价、提供评价结果和提出防护行动建议。
3.1.5 辅助设施
可用于支援各应急响应活动的现有的或事故时临时设置的设施,其功能包括:
3.1.5.1 撤离临时安置点
能为事故时撤离人员安排临时食宿。
3.1.5.2 洗消和去污点
为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扩大和(或)消除污染,对人员、车辆、地面及部分设备进行测量后按控制标准进行洗消和去污。
3.1.5.3 场外应急医疗救援设施
对受伤、受污染人员提供急救、去污和护理。
3.1.5.4 公众信息中心
在应急期间经授权可发布有关事故信息、解答公众有关应急信息的查询、接待新闻媒介的采访和收集各界人士的反映。
3.2 应急通信
场外应急设施之间的通信,场外应急组织与国家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之间、场外应急组织与国家核安全部门以及国家环保部门之间、场外应急组织与可能受影响的公众之间的通信,是全部应急响应中最重要方面之一。为了实现应急响应的基本功能和支持功能,场外应急组织各部门应该具有:
a)内部通信系统;
b)外部通信系统。
作为最低要求,应该建立的主要通信途径见图1。
3.3 应急设备和器材
为使场外各应急组织履行其职责,应该有效地配备一些必要的设备和器材。这些物资的性能要求取决于场外应急组织及其职责、设施及核电厂厂址特性等因素。
4 场外应急设施特性准则
为保障场外各应急响应职能的实施,本章对各种设施、通信、设备和器材规定了特性要求。
应该有供场外应急人员使用的各种设施。这些设施并不要求专门用于核应急响应目的,然而核电厂一旦出现应急状态需要场外作出响应时,它们应该能立即供使用或可立即转换过来使用,即要求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进行组织和安排。当确定场外各个应急设施的规模和配置时,场外应急组织应该考虑下列情况:
a)场外各应急组织的任务、规模和相互关系;
b)各设备和器材的可获得性、维修和存放的场所;
c)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核电厂的数量、规模、堆型、位置和环境特征;
d)是否靠近国界;
e)备用电源。
4.1 场外主要应急设施特性
4.1.1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指挥中心通常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设在核电厂所在地区(市、县)。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应为下列工作提供场所:
a)管理和指挥整个场外应急响应;
b)与核电厂营运单位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c)保证与各级应急组织和指挥人员联络;
d)应急指挥人员工作必需的活动;
e)能迅速获得应急决策所需的各种数据、资料、预测的评价结果,为决策提供各种必要的手段和设备;
f)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提供必需的指挥车辆、设备和工具;
g)专家咨询活动。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可以与非核设施的防灾、救灾指挥设施兼容。
4.1.2 前沿指挥所
前沿指挥所应位于比较接近核电厂厂址、但又不受核事故影响的安全地方。
前沿指挥所是在平时应有所准备、在事故较为严重时启用的应急设施。
前沿指挥所应为下列工作提供场所:
a)省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临时任命的前沿指挥进行必要的指挥、通信、通告、发布命令;
b)保证场外应急指挥中心与出事核电厂周围现场的各应急队伍、设施之间的联络和信息交流,接受场外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
c)保证前沿指挥、工作人员及抵达现场的国家、省级各有关领导的活动。
前沿指挥所可以与当地非核设施的防灾、救灾设施兼容。
4.1.3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应位于核事故的烟羽应急计划区以外的地方。在应急期间能进行环境样品的采集、核素分析(包括放化分析、物理测定)和进行环境监测的综合评价。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应尽可能利用场外常规环境辐射监测设施、设备;在应急期间,还可利用当地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监测设备,这种情况需要在场外应急计划中事先作出安排。
4.1.4 评价中心
评价中心的位置应接近场外应急指择中心,以便及时传送事故信息、为决策服务。评价中心必须配置收集、处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和进行事故后果评价的计算机系统、评价软件及其外围设备。
应急评价中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外围设备应尽可能与场外常规环境评价的这类设备兼容。
4.1.5 辅助设施
4.1.5.1 撤离临时安置点
应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的安全地方选定一个或几个撤离临时安置点。当地的学校、招待所、旅馆、会议场所和影院等都可以考虑作为撤离人员临时安置的场所。
撤离临时安置点必须为撤离人员提供食品和住宿及必要的医疗服务,并有能力鉴别进入安置点的撤离人员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这些功能要求可以在上述考虑作为撤离安置场所的有关单位作出安排。
4.1.5.2 洗消和去污点
洗消和去污点的位置宜临时设置在计划撤离区以外的交通控制点附近。应装备有洗消设备、去污设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设备等。洗消和去污的对象包括:人员、车辆、地面和设备。这些要求可以在有关单位事先作出安排。
洗消和去污的方法和要求将随对象及事故阶段的变化而不同。
4.1.5.3 场外应急医疗救援设施
必须考虑向下列人员提供急救措施:
a)受到过量内、外照射的人员;
b)在发生事故后因防护措施(如撤离)的实施而引起的损伤或患病的人员,他们可能是既受伤又受污染的人员。
场外应急医疗救援设施要充分利用当地医院的设施、设备,包括病房、床位、救护车,重点应放在非辐射的急性损伤方面,辐射损伤一般安排在为核电厂营运单位服务的相关医院进行救治。
应贮存和提供一定数量的稳定性碘。
4.1.5.4 公众信息中心
公众信息中心应该接近场外应急指挥中心,该中心不必专用于应急状态。在应急期间,应能发布消息和接受查询,接纳采访的人员。
4.2 应急通信
必须给应急人员提供足够的通信能力。通信设备应尽可能与日常的通信设备兼容,不必专用于应急状态,但在应急状态下它们必须是可立即使用或可立即转换过来的。整个通信网取决于各个应急设施的位置和功能,当地的地形条件及地形障碍、核电厂的位置和场外各应急组织的布局。为应急响应所装设的通信系统应具有足够可靠性。应有多重的通信网络,为应急响应功能提供后备通信途径。在应急状态下,应考虑如何切断与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无关的通信。
4.2.1 语音通信
4.2.1.1 设备
为保障应急响应功能,对于语音通信系统,应考虑下列各类设备:
a)电话系统,如:市内电话、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专线电话、移动电话;
b)寻呼系统;
c)无线广播系统;
d)有线广播网;
e)无线电对讲机。
4.2.1.2 语音通信布置
4.2.1.2.1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与下列各组织或设施间,必须建立通信联络:
a)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b)评价中心;
c)前沿指挥所;
d)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组织;
e)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
f)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军区领导;
g)省级各应急组织;
h)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应急组织、核电厂附近村镇。
4.2.1.2.2 前沿指挥所
前沿指挥所与下列各组织或设施间,必须建立通信联络:
a)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b)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c)评价中心;
d)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应急组织、核电厂附近村镇;
e)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
f)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军区领导;
g)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应急组织。
4.2.1.2.3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与下列各组织或设施间,必须建立通信联络:
a)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b)评价中心;
c)前沿指挥所;
d)核电厂营运单位;
e)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家环保部门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家卫生部;
f)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中心。
4.2.1.2.4 评价中心
评价中心与下列各组织或设施间,必须建立通信联络:
a)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b)前沿指挥所;
c)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d)核电厂营运单位;
e)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中心。
4.2.1.2.5 辅助设施
各辅助设施的通信能力应与应急时所执行的功能和使用情况相适应。
4.2.2 数据传输
在应急状态时,必须将来自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供的、场外监测结果等各种有关数据传输给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数据的格式、内容和时间间隔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急数据传输关系见图2。
国家核事故
应急管理组织
场外应急
指挥中心
核电厂
营运单位
场外空急
监测中心
气象中心
前沿
指挥所
评价中心
图2 应急数据传输关系图
4.2.3 向公众发布、传送应急信息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通信手段向公众发布、传送有关的应急信息:
a)有线广播;
b)无线广播;
c)电视;
d)报警系统;
e)行政系统的逐级快速传达信息网。
4.3 设备和器材
在场外应急组织的各设施内,必须配备应急组织所需的各类设备和器材,以保证该组织履行其指定的职责。设备和器材的数量应根据下列各项因素来确定:
a)应急组织:职能的分配、组织间的相互关系、设施的用途、每项任务的要求。
b)应急设施:设施的功能、设施的布置、设施的相互关系、设施的位置。
c)厂址特征:道路交通、地形、人口统计、通信系统的有效性、行政区域的划分。
本节对各场外应急设施的设备和器材提出了需配置的最低要求。
4.3.1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
场外应急指挥中心的设备和器材通常包括:
a)通信设备(包括传真机);
b)地图;
c)显示屏;
d)时钟;
e)办公家具、文具、打印机、复印机;
f)图表;
g)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
h)食品和饮料;
i)应急电源。
4.3.2 前沿指挥所
前沿指挥所需要备有的设备和器材的种类,与场外应急指挥中心基本相同,但规模和数量可以减小,另需配置个人防护衣服和个人剂量计,以备赴核电厂事故现场使用。在应急期间这类设备和器材可以临时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提供,但事先需作出安排。
4.3.3 场外应急监测中心
所需的设备包括:
a)样品收集装置;
b)样品制备装置;
c)γ谱仪;
d)α、β计数器;
e)γ监测仪表和连续γ监测系统;
f)热释光剂量计和测量仪表;
g)流动监测实验室(或车)、取样车;
h)办公家具、文具、复印机;
i)电话;
j)应急执行程序;
k)清洁区和污染区的标记;
1)应急电源;
m)图表资料和地图。
4.3.4 评价中心
评价中心的设施包括:
a)通信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设备和传真机);
b)打印机;
c)计算机评价系统、维修工具;
d)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
e)评价用资料、图表;
f)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g)办公家具、文具、复印机;
h)应急电源。
4.3.5 撤离临时安置点
在事故时应配备以下物品:
a)食品和饮料;
b)衣物、被褥;
c)家具、文具;
利用已事先安排的有关单位的设备、器材。在应急响应期间,应配备以下设备和物品:
a)洗消设备、去污设备;
b)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设备;
c)隔离标记和污染标记;
d)控制污染的覆盖物;
e)洗消和去污程序;
f)家具、文具;
g)电话。
4.3.7 接受受照人员和受污染人员的医院
a)个人去污设备;
b)处理被污染衣物的设备;
c)塑料鞋套;
d)辐射警告标志和符号;
e)污染监测仪;
f)辐射测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