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知识产权法-01-著作权法


01-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概念
独创性 + 可复制性
特征
独创性
要求非抄袭之作
不要求以新颖性为前提,不具有排他性
可复制性
不予保护的对象
官方文件、官方译文
如:判决书、法律法规
时事新闻
= 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如:元素周期表
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创意和思想
作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淫秽、暴力作品
受一定程度著作权法的保护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一般规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认定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提供素材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法人作品
如:大型软件、百科全书、地图等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人创作的作品
自动保护原则
无须发表,无须著作权登记,也与年龄和 智力无关,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三国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依照《著作权法》受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合意 + 共同创作
如:120回的《红楼梦》不属于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其对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享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
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目的:鼓励传播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没有约定使用范围,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
报告讲话,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
执笔人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例外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指以第一人称叙述的个人传记)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给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者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报酬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特殊职务作品(图形作品 + 计算机软件)
作者:署名 + 报酬
单位:提供物质(钱)+ 承担责任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的作品
演绎人:独立的著作权
对演绎作品的再次使用:双许可,双付费
影视作品
制片人:影视作品著作权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权 + 获得报酬权
主要演员: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 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美术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不视为著作权转移
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原件展览权
作者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注意: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选择或编排若干作品、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匿名作品(身份不明作品)
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 = 禁用权)
人身权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一次用尽
向不特定人公开
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
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
遗作的发表权
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
作者可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善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上是一回事
侵害: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
以下两种行为不侵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财产权
复制权
复制: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如:未经许可,将别人创作的画,作为自己产品的背景图案
发行权(出售or赠与)
发行权首次销售用尽原则
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版
出租权(视听资料 + 计算机软件)
近4种人享有出租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表演权
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公开的活表演(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如: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属于侵权
公开的机械表演
如:酒店,咖啡厅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机械表演权
表演权不能控制的行为
非公开表演
如:学校毕业晚会、家庭内部等
免费的公开表演
= 不收费 + 不付报酬
注意:义演不是免费的公开表演
放映权
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
广播权
电台、电视台广播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人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成权
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 享有)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自然人
终生 + 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0年
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影视作品
50年
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匿名作品
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邻接权的内容与保护期
邻接权(= 传播者权)
赋予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播放着以邻接权
与著作权的联系:著作权是基础,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
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
保护期:10年
截止至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修改权
重印、再版
只需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无须再许可
表演者权
内容
人身性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性
现场直播权
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共同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保护期
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的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组织权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广播信号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内容: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 + 录制 + 复制
法定许可(录音制品)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注意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播放者的义务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不许可,不付费 +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个人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例外:欣赏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能构成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转换性越强,越属于合理使用
如:谷阿莫案件
媒体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例外: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例外: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科研公务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行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如:老师把作品复印给学生,属于侵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五馆复制
免费表演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
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名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改成盲文,无国籍限制
法定许可(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不许可,要付费)
教科书
仅限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报刊转载
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 不适用法定许可
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播放者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对听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录音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