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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促销模式花样辈出,记住这几招!交税方法万变不离其宗!

2023-03-13 08:54 作者:花姐是个会计  | 我要投稿

我们在互联网平台购物时,会发现商家各种促销套路层出不穷,同时也为了吸引客户,还会利用一些平台进行引流,比方做完某个任务就可以领一个小玩具或者一包餐巾纸等等。像这种引流的方式,一般商家都会支付平台手续费,这样税局的评估系统就会发现这个广告平台进项全部是13%的购买商品,但是销项全部是6%的服务费性质,明显就是倒挂不符合常规。

肯定也是不符合税务逻辑的,税局肯定会要企业进行补税操作。

今天就来和大家谈谈企业的促销模式涉税问题.


方案一:客户以折扣价格购买商品。


举个例子,某个商品卖100元,现在打8折,按80元销售,这个时候怎么交税?

增值税方面: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注意: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在金额栏分别注明,那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咯。但如果仅仅是在备注栏标注折扣额的可不行哦,不能在销售额中剔除折扣额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类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就好啦。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不交。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买一送一


举个例子,某家商店一个杯子卖100元,现在买一个送一个,这个时候怎么交税?

增值税方面:

应该按销售货物交增值税,且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交。

(1)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和赠品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总结,一定要卖价格,哪怕是卖一元钱,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解释,都是可以的,否则就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公允价缴纳增值税。价格低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就行,比方,临期商品、节日促销、换季服饰、更新换代啊!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不交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直接赠送相关礼品


举例:直播抽“盲盒”“福袋”,赠送的“盲盒”“福袋”要怎么交税?

增值税方面:

无偿赠送按照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根据政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赠送的“盲盒”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认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

企业所得税:

因为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交:随机向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福袋里面是抵用券就不用交个税啦!

方案四: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涉税处理


举例:商家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模式回馈广大客户,比如满1000积分送保温杯一个,这个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

属于将货物用于广告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方面:

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企业外部,应该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点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企业以“积分抽奖”方式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对达到一定消费额直接给与电信卡或者充值卡的情况,是要缴纳个税的。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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