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生活费是否计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停业时,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劳动者待岗生活费。若用人单位最终解散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待岗生活费是否计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潘某于2009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2018年8月,某公司以国家环保整治及宏观政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为由,决定从2018年7月27日起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潘某在一周内到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对此,潘某认为某公司提供的经济补偿金过低,其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办法院认为,潘某于2009年1月入职,2018年8月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某公司应向潘某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待岗,劳动合同进入非常规履行状态,待岗生活费不能客观反映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因此不能将待岗生活费作为计算平均月工资范围。某公司主张根据潘某的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及当地最低工资80%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经办法院不予采纳。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企业停产待岗期间,可能会领取远低于工资数额的待岗生活费。若在劳动者待岗数月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则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已打算停产解散,则很有可能对劳动者使用“拖”字诀,大幅延后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的时间。毕竟用人单位拖得越久,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则越少。这不仅将导致劳动者获得更少的经济补偿金,还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再就业,对劳动者极为不利,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利。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经办法院没有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