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范例6篇-畅行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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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范文1
[关键词] 价格欺诈 误导性价格标示 价格附加条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某些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采取各种价格欺诈的行为,牟取不应有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对某市及周边城市发生的实例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推动市场价格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一、价格欺诈的界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理论上,价格欺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欺诈又称为欺诈性价格表示,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广义的价格欺诈除了包括上述方式外,应包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带有欺骗因素的下述方式:改变卖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也就是“缺斤少两”;改变卖者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即“假冒伪劣”;在数量、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买卖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以达到降低自身成本的目的。如将现款现货改为预付货款,将送货制改为提供货制等。
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法律规定价格欺诈的判定标准。如果是与《规定》中所列举的表现形式和手段对得上号的价格行为,就构成了价格欺诈。即使其行为不是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也可以认定为价格欺诈。价格欺诈行为具有故意性、误导性、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等五个特征。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以电信业实际事实为例,说明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误导性价格标示
甲市A公司在推出“长话常聊优惠业务”活动宣传时,标示“优惠――晚21点至早8点,0.30元每分钟――正常0.90元每分钟”。事实上,一是两者计费单位不一致,“优惠”按分钟计费,“正常”计费单位为 6 秒钟,而且“优惠”的单位价格中没有包含本地通话费,比照对象的单位价格中却含有本地通话费。二是推出活动的时间已包含了基本资费的优惠时间段。这种玩弄数字游戏,有名无实的优惠政策,是带有诱导和欺骗性的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
2.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B公司乙市分公司在推出固定电话“电话秘书”业务功能时宣称“敬告”:对某种电话用户陆续开通“电话秘书”业务,不收月功能费和开办费。事实上,原来主叫方(呼叫方)被收费了。经调查,该公司开办此项业务没有凭证申请办理,而且经查实部分另一种电话用户也被强行开办了此项业务。该公司的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某信息服务商借用C公司平台,向手机用户发出短信,“发短信XB到×××××即可百分之百获红包大礼。”而返回的获奖信息每条收费1元,但短信中没有标示这种价格附加条件,设置欺诈陷阱,诱使消费者参与。
3.夸大宣传不履行承诺
C公司丙市分公司推出某种套餐资费,承诺校园基站群内通话资费标准为每分钟0.10元。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其价格承诺。而且另一主打每月送短信200或400条也没有明示有网内和网间的附加条件。但如果其中任何一项通话超过100元,所承诺的“对折”优惠并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