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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欺诈法及其例外

2023-06-12 10:38 作者:庸石  | 我要投稿

美国反欺诈法的相关要求:在美国,特定的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不然无法强制执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与婚姻有关的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与土地有关的合同;从个人资金中偿还继承债务的合同;合同售价超过500美金的合同;保证合同。同时,是否书面指的就是合同采用书面文本?不是,只要由书面材料足够证明合同存在就可以。按照普通法伤的要求,相关书面材料需要知名合同存在,由必要的条款,并且由相关人员签字。在UCC上面,相关书面材料需要由相关人员签字指明存在合同,并且有具体的数量;如果是商人之间的交易,虽然没有正式合同,由确认的备忘录也可以。 对于反欺诈法的要求,也存在例外,即便属于必须签署合同的类型,也可以避开书面的要求:例外(二):履行完毕。如果长于一年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那么反欺诈法书面要求可以不再适用。如果是与土地有关的合同,如果履行行为可以没有疑问的指向土地合同,并且存在付款,占有与有价值的改进三个因素中的两个,也可以不用签署书面合同(书面材料)。例外(二)禁止反言。如果严格适用反欺诈法关于书面的要求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后果,那么是可以采用禁止反言的原则来排除反欺诈法关于书面的要求的。如果被告的行为或承诺(非书面的)使得原告信赖并且改变自己的处境,那么法庭可以采用该原则(禁止承诺反言),禁止被告提出反欺诈法要求书面形式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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