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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电力执法办公室-《灯火的背后》

2022-08-25 11:45 作者:掌上视讯  | 我要投稿



电力供应与使用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基础民生工程。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发电企业、并网用电企业应根据《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确实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好产权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旦违反,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7月9日,位于漳平市溪南镇金菊村某水电站突然失去外来电源,发电机组停机。水电站值班工作人员陈某在确认水电站停电而村庄并未停电后,便对水电站附近的10KV华达支线进行巡线,巡到梯接点10KV金菊支线#50杆50K开关时,发现开关跳闸了,时下考虑到当天电站水很多,村庄里又没有停电,想当然认为自己线路无故障,于是陈某在无法确定故障原因的情形下,先后两次对10KV金菊支线#50杆50K开关进行手动合闸,造成事故停电范围扩大,危及公网安全运行的违法事实。


经排查,非计划断电主要是由于水电站线路附近清理不及时,竹子、杂草丛生,导致华达水电站产权线路10KV华达支线#12-#13杆线路对竹子放电,B相线路断线,造成梯接点10KV金菊支线#50杆50K开关跳闸。

7月22日漳平工业信息化和科技技术局对该案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由漳平市电力执法办承办。依程序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有供电企业提供的“故障处理记录”、“开关动作记录”及线路“产权分界点图”等证据佐证,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漳平市某水电站为首次违法,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漳平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规定,违法行为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情节为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危及电网安全,但未造成电网安全事故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处以漳平市某水电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龙岩市工信局用户侧隐患整治要求的通知》,各企业应确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到:

1、开展春、秋季各一次的线路廊道清理维护工作。

2、按行业技术规范,开展高压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根据省工信厅文件,开展专线用户变电站出线两公里范围内绝缘环改造。

4、年跳闸超两次的高故障线路,应装设开关,确保故障不越级。

5、严把故障后送电关,故障点未排除不送电。

6、组织学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电网产权设备。

作者:卢晓明

供稿单位:龙岩市电力执法办公室

责任编辑:邱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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