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刷题——(民法典物权编)动产交付相关规定 | 6个题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的设立和转让也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简单来理解就是把东西现实的交给对方,一交付,物权发生变动;
(2)观念交付,分为:
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