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25、私人劳动 社会劳动
【本文转载自《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徐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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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私人劳动 社会劳动
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每个生产者都是独立地分散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都由他们自己决定,劳动的成果也归他们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他们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每个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他们彼此为对方提供产品,每个人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一矛盾是小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商品经济的其他矛盾,如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等,都是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这一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还决定着小商品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内部,既然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所以当生产者互相让渡自己的产品时,便不可能采取象氏族成员那样纯家庭式的、彼此不计较多少的办法,而是必须根据互相对等的原则:你给我多少,我便给你多少。可是,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根本不能互相比较的,譬如,一只羊和一袋盐,就两者的使用价值来说,既不能区别其大小,也不能使他们彼此相等。为了实现交换中的对等原则,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不同的产品都还原为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即都只看作是一定量的抽象劳动。因为,作为物化的抽象劳动,各种商品都是同质的,因而是可以互相比较的。于是,也就从这个时候起,抽象劳动便成了商品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和它的对立面 具体劳动相互构成商品的一组内在矛盾。可是,物化的抽象劳动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因此,在形成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的同时,便又形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由此可见,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都是根源于小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如果没有这一基本矛盾的存在,就不会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以及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虽然具有两重性质,但由于他是私有者,他的劳动首先是作为私人劳动而投入生产过程的,因而劳动的成果也归他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社会性质,便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即商品买卖才能实现出来。当商品生产者把商品卖出去了,那么,他的私人劳动便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实现为社会劳动,从而商品内部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就得到了解决;而如果卖不出去或者只能卖出去一部分,那么,他的私人劳动就得不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然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事先并不知道社会对商品的实际需求,他只是凭自己的打算和估计而盲目地进行生产。正如恩格斯所说:“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会有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或者是否能卖出去。”[i]因此,交换的道路是极不平坦的,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越到后来便越是困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并不是越来越减弱,而是越来越发展,越来越激化。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到,正是这种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必然要引起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必然促使小商品经济向两极分化。
[i]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