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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辩证地看待“受害者有罪论”

2021-07-09 09:20 作者:Ni的空少将  | 我要投稿

近两年,我常常在网络上看到“受害者有罪论”这个名词,并且貌似大多数的言论倾向于对其进行驳斥,于是带着好奇,我搜索了一下网络上对受害者有罪论的定义。

受害者有罪论,即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

单从定义看,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去反对的言论,毕竟受害者已经受到了伤害,甚至被杀害,我们应该更多的谴责犯罪者而并非对受害者的行为指指点点去纵容犯罪者,可有个问题,我们说受害者的错真的是纵容犯罪吗?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初中搞火灾演练,误用了真正的烟幕弹并且军方保管员并未意识到这种烟幕弹已经严重过期,部分学生以为是演习,便没有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导致中毒,轻则呕吐肺部损伤,重则死亡。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很显然,学校不应该用有毒的烟幕弹作为演习用的道具,保管员也不应该没查清楚就将过期的烟幕弹分配给校方,可是这些受害的孩子更不该不听老师的话不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为什么我说“更不应该”,其实,我认为受害者有罪论这个说法过于严重了,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受害者有错我是完全赞同的。我说孩子们应该为没有捂住口鼻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因为,其一,演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火场中可以安全逃生,不尊重演习本身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世界上有很多的未知因素,为了避免这些未知降临到自己头上,我们应该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去做点儿什么,而并非坐以待毙,怨天尤人。

我单独讲一下第二点所阐述的,并非我们要为这件事因噎废食,我看到过这样过激的言论“干脆别出门算了”“再也不和人打交道了”,如果仅仅因为受到了伤害就把一些生活的体验抹杀了是不合理的,但这与我们批判“随便驳斥受害者有罪论的言论”并不冲突。正如我所说,世界上有太多意外是不会告诉我们发生的地点,时间的,我们必须要学会规避这种风险,注意,是正常规避,并非逃避生活,举个例子,如果在合上眼睛盒的时候被眼镜盒夹了一下手,这么被夹几次,那相信大多数人在下一次关盒子的时候都会把手离开开合处一定距离吧,你自己都觉得自己手放的不合适才被夹的,在大的案件上同样,如果那些学生可以像大多数学生一样捂住口鼻,也就不会受到伤害了,不是说他们在事件中是主要责任,但是他们绝对是对自己的生命有责任的,就个人而言,有过错的。

我们说某些案件受害者是有过错的,是因为找到自己的错,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是我们对于会遇见的危险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所以我们必须从以往受到的同类型的伤害中吸取经验教训,在利用正规途径谴责犯罪者的同时,规避遇到诸如此类事件的风险。

再比如,女A因为男B劈腿而冲进其班级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后男B心怀怨恨,将女A杀害。在这个案例中,毋庸置疑,男B内心极度扭曲变态,可是女A没有过错吗?我认为是有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利用暴力去解决问题不可取,最终使男B认为自己的面子受到了侮辱所以杀心四起,导致女方被杀这个结局,男B有罪,女A也有错。

受害者有罪论并非完全错误,是一个很现实主义的命题,却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被大肆任意批判,由于物质极大的丰富,我们的思维开始变得缺乏“思危”,好的一点是,这至少证明现在的生活比以前的更好,人民也有了自信,不好的一点则是一些大肆反对受害者有过错的言论在很多有流量的UP主那里传播,导致很多青少年认为自己这么做就是有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悲剧不断重演。

当然,受害者有罪论完全不成立的时候是有的,在“无差别伤害”的案件中,我相信受害者是不会有任何过错的。

所以“受害者有罪论”亦或是说受害者有没有过错应该分情况而定,并非非黑即白,要知道,我们在说受害者的过错,从来都不是为了纵容犯罪者,而是为了警醒大家,在不可知的环境中做好自我防护,至少做到自己能做的,当然也要坚决杜绝自我封闭,和逃避现实的极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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