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产压覆评估报告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中,明确压覆区域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同样是计算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压覆区域范围通常是指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在实际压覆区域周围外推一定的保护距离。

明确压覆区域范围,应该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的法律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与此同时要结合被压覆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方式,来确定该建设项目的安全保护距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之前,主动了解建设区的矿产资源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矿产压覆评估报告审批权限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列出的34个矿种和省级矿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本行政区内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以上矿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列出的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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