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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家庭-家庭财产:第170-172

2023-02-28 12:57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第 170 节】 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 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 *家庭财产是共同体的财产,体现了共同体的统一性。个人的特殊需要在结合成家庭以后就转变为对共同体的关怀,以伦理实体为目的。 【第 170 节】附释 在关于国家创立或至少关于文明社会生活创立的传说中,实施固定的所有制是同实施婚姻制度相联系的。至于上述家庭财富的性质如何,用哪种适当方式来巩固它,这类问题将在市民社会一章中予以解答。 【第 171 节】 家庭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 *黑格尔认为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 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 *家长制。 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在家庭生活中,每个人对家庭的共有财产都享有权利,但可能由于家长偏爱等原因使家长可以利用共有物的支配权而不公平地对待家庭成员。这时就会出现分歧和冲突,这些分歧与冲突和家长的支配权联系在一起。 【第 172 节】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 *家庭和家族的关系。家庭成立以后就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也就是个体家庭。 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 *个体家庭具有和家族的血缘关系,但个体家庭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 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个体家庭和个体家庭成员的关系最密切,和家族的关系较为疏远。 【第 172 节】附释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 *关于个体家庭的共有财产。 【第 172 节】补充(亲族和家庭) 许多立法把更大规模的家庭固定下来,并把这种家庭看做是本质上的结合; *把家族看成是更本质的东西,传统社会尤其如此。如巴金的《家》。 至于另一种结合,即各个特别家庭的结合,则相反地显得比较次要。例如在古代罗马法中,在非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同她的亲族的关系比同她的儿女和丈夫的关系还要密切。 又在封建法时代,为了维持splendorfamiliae〔门楣光辉〕,于是有必要光把男性算做家庭成员,并以整个大家族为主,至于新成立的小家庭同大家族相比则显得非常渺小。 尽管如此,各个新家庭比之疏远的血亲关系是更本质的东西。夫妇与子女组成真正的核心(*核心家庭),以与在某种意义上亦称为“家庭”的东西相对抗。 *核心家庭与家族相对抗。 因此,个人的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亲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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