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知识产权大案分享之二:民间借贷合同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定性

2022-02-19 16:54 作者:刑天战斗组  | 我要投稿


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刑天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文较长,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已标注颜色备注,请君品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9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曹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5层40-251。

法定代表人:蔡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泛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莱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549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耀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云、王源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泛亚公司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款200万元,并驳回耀莱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耀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泛亚公司与耀莱公司签订的《电影〈欢乐喜剧人〉投资合同书》(简称《投资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该合同虽然约定了诸如排片、版权、署名、宣发等多项内容,但纵观合同全文,耀莱公司的义务只有两项,其一是向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其二是保证对电影《欢乐喜剧人》(简称涉案电影)排片比不低于其管理影城排片总场次的25%,如耀莱公司未履行其排片占比义务,则其义务只有一项,即向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因此,耀莱公司是否履行排片占比义务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有直接影响,而泛亚公司对此举证不能,应由法院依法查实或责令耀莱公司举证,一审法院未予查实并直接认定涉案法律关系并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属于认定有误。二、一审法院认定泛亚公司就排片占比义务的履行情况与结算有何影响的认定有误,且涉案的《投资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耀莱公司排片占比义务在先,泛亚公司还款义务在后,故泛亚公司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其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应支付固定收益、滞纳金和违约金。

耀莱公司辩称,泛亚公司和耀莱公司在《投资合同》中构成合作关系,耀莱公司享有收益权、署名权和参展权,约定了耀莱公司负有支付投资款和排片占比的义务,还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有别于借贷合同,双方形成了投资合同关系。但在《投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根据耀莱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排除耀莱公司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影院,耀莱公司排片占比总计24.11%,违约程度轻微,不足以对泛亚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故即使耀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泛亚公司也未提出反诉证明其损失的存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泛亚公司的上诉请求。


耀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泛亚公司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全款200万元及投资额10%的收益20万元;2.判令泛亚公司向耀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00万元为本金,以日0.1%的标准自2017年5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本金,以年化8%的标准自2017年5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泛亚公司与耀莱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就耀莱公司投资泛亚公司拍摄和发行电影《欢乐喜剧人》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耀莱公司投资200万元作为涉案影片的部分宣发资金,双方同意耀莱公司以固定回报方式获取投资收益,泛亚公司应于影片公映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全款和10%固定收益,共计220万元;如因任一方违约至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泛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结算期限结算,应按照每日耀莱公司投资额0.1%的标准向耀莱公司支付滞纳金,如累计违约期达到10日,除滞纳金外另向耀莱公司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2017年3月23日,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支付投资全款200万元,次日涉案影片公映。根据合同约定,泛亚公司应当在2017年5月23日前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全款及固定收益共计220万元,但泛亚公司一直未付。2019年6月20日,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固定收益及违约金,泛亚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3月,耀莱公司与泛亚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泛亚公司系涉案电影的出品方,已经获得本影片的发行权,耀莱公司愿意投入部分宣发资金,参与影片投资。影片预计上映时间2017年3月24日。

第三条投资与收益协定。1、耀莱公司投资200万元整,作为影片的部分宣发资金。2、双方同意,耀莱公司将以固定回报方式获取投资收益。泛亚公司将在影片中国大陆公映日起60日内一次性向耀莱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耀莱公司投资全额及投资额10%的收益,共计220万元。3、双方同意,耀莱公司不参与影片的宣传发行工作,影片的投资收益由泛亚公司负责向耀莱公司结算。4、耀莱公司应当保证在影片上映的前三天,影片在耀莱公司负责管理的影城内的排片占比不低于耀莱公司管理影城排片总场次的25%。

第四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耀莱公司支付泛亚公司投资额全款200万元,泛亚公司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耀莱公司提供等额收据,如果耀莱公司未能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版权归属。1、关于影片的一切版权归泛亚公司享有。耀莱公司只享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相关投资收益和第六条的署名权。

第六条署名。2、耀莱公司享有影片的署名权。影片字幕署名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有关规定执行,耀莱公司署名为“联合发行”,具体位置、字体、大小由泛亚公司规定。

第七条影片宣传与发行。影片在世界各地区公映日期、宣传工作、发行工作等由泛亚公司决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1、如因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其他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支付及结算义务。如泛亚公司未能按合约结算期限结算,应以每日耀莱公司投资额0.1%的标准向耀莱公司交付滞纳金。如累计违约期达到10日,除滞纳金外将向耀莱公司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此外,双方还就保密责任、参展获奖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3月23日,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200万元。2017年3月24日,泛亚公司向耀莱公司出具了等额收据。同日,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公映。经询,双方未能明确《投资合同》的具体签署时间,但认可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的时间是在合同约定的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

因泛亚公司未如约向耀莱公司付款,2019年3月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发送《询证函》,其中要求确认的欠款金额为投资款+固定收益共计220万元。泛亚公司予以盖章确认,但并未支付款项。 2019年6月20日,耀莱公司向泛亚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泛亚公司支付投资款及固定收益,以及按照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按照日0.1%及年化8%双重标准计算至发函当日,约183.2万元)。快递单显示泛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签收。泛亚公司至今未付。

关于《投资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耀莱公司应当保证排片占比一节,泛亚公司认为耀莱公司未能保证涉案影片的排片占比导致影片宣发失利,但未能提交关于耀莱公司排片占比的任何证据,经询耀莱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认为排片占比与本案投资结算无关。另询,耀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以上事实,有《投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询证函、催款函、快递单及查询记录,当事人一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耀莱公司和泛亚公司签署的《投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除投资、结算之外,还约定了诸如排片、版权、署名、宣发等多项内容,泛亚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不同意支付固定收益及违约滞纳金、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现合同约定泛亚公司应当在影片公映后60日内即2017年5月23日之前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款及固定收益,泛亚公司未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如泛亚公司未能按合约结算期限结算,应以每日耀莱公司投资额0.1%的标准向耀莱公司交付滞纳金;如累计违约期达到10日,除滞纳金外将向耀莱公司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该约定中的滞纳金和违约金性质上均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耀莱公司按照双重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一审法院对泛亚公司应付款日后10日内的部分按照0.1%的标准支持,即2017年5月24日至6月2日泛亚公司应付2万元滞纳金;自2017年6月3日起泛亚公司应按年化8%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泛亚公司辩称耀莱公司排片占比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一节,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耀莱公司排片占比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对于泛亚公司所负担的结算付款义务有何影响,且双方在本案中均未举证证明排片占比情况,故泛亚公司所持抗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泛亚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耀莱公司支付投资款200万元及固定收益20万元;二、泛亚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耀莱公司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6月2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万元,以及自2017年6月3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化8%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耀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泛亚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从微信公众号“拓普数据”查询得到的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涉案电影的排片占比情况表,以证明在耀莱公司管理的59家影院中,前三日排片占比未达到25%的有28家,平均值仅有22.9%。耀莱公司表示该项证据系泛亚公司自行打印,无法看出统计数据的出处和依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耀莱公司补充提交了北京拓普世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拓普公司)出具的涉案电影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在耀莱影城排片情况统计表,同时还提交与北京华联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之交易对价估值事项专项备忘录,以及北京华联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泉州市春天影城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以证明由于耀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涉案影片上映后才成为相关影城公司的股东等原因,其对于双方提交的统计表中的部分影院不具有管理权,耀莱公司排片占比总计24.11%,违约程度轻微。泛亚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证据,泛亚公司的证据系从第三方处调取,所证明的数据比耀莱公司统计的数据更低,故不认可耀莱公司提交的证据。

二审中,双方均认可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没有针对耀莱公司管理的影院进行事先约定和确认。

另查,《投资合同》第八条“参赛参展协定”第2款约定:双方同意,若影片获得邀请参加国际电影节的展映、参赛等活动,应由甲方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乙方若要出席须自行负责出席以上活动的一切交通费及住宿费,如影片获奖其荣誉共享,奖杯、证书等由甲方享有。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涉案《投资合同》法律性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泛亚公司与耀莱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一方出借资金,另一方偿还本金或者本息。本案中,《投资合同》约定耀莱公司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涉案电影的署名权、代表可出席展映或参赛活动、影片若获奖其荣誉由双方共享等权利,同时除需支付投资款外,还负有保证一定期间内排片占比率达至25%的义务,其与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的无名合同。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泛亚公司有关《投资合同》属于借贷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耀莱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泛亚公司和耀莱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泛亚公司认为耀莱公司存在涉案电影上映前三天,在其管理的影城内排片占比低于总场次25%的违约情形,且计算得出实际排片占比率为22.9%。根据耀莱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提交了由第三方拓普公司出具的该时间段内涉案电影的排片情况表,亦提交了企业信息报告、备忘录等证明部分影城在涉案电影上映时耀莱公司尚不具备管理权限,在排除该部分影城排片比例后涉案电影排片占比率应为24.11%。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并未就耀莱公司管理的具体影城进行确定,耀莱公司所称基于参股时间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对部分影城尚不具有管理权限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亦提交由第三方正式出具的电影排片情况统计表,在泛亚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耀莱公司的证据证明力更高,本院基于优势证据规则对耀莱公司计算出的排片占比率予以采信。然而,即使按照耀莱公司所计算的排片占比率来认定,其依然未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25%的排片占比率,因此,耀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就耀莱公司的违约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方面,《投资合同》虽约定了耀莱公司负有保证排片占比的义务,但并未明确约定该义务与泛亚公司到期应予支付相应投资款和收益之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耀莱公司违约程度较为轻微,故泛亚公司认为其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有理由不予支付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收益、滞纳金和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排片率直接关系到电影放映的场次数量,在耀莱公司针对涉案电影排片占比率未达约定比例的情况下,即意味着电影放映场次数量减少,一般情况下亦影响最终票房和收益,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鉴于泛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耀莱公司未达约定的排片占比率所遭受的具体实际损失,本院将结合合同自身特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耀莱公司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从泛亚公司应予支付的收益中折抵部分金额。

综上所述,泛亚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5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5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200万元及固定收益192000元;


五、驳回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16元,由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已交纳),由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70元(已交纳),由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是刑天律师,关注我发现法律背后的故事。信法律,问刑天。

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知识产权大案分享之二:民间借贷合同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定性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