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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侵权使用飞科商标,个转企后,商标侵权责任是否也会转移?

2023-02-22 15:00 作者:比得兔知识产权  | 我要投稿

随着2022年11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正式实施,个体户可自愿升级为企业,为广大个体户提供了便利条件。不过,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后,在承继和使用个体户权利的同时,是否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

近日,比得兔知产了解到这样一桩案件:商瑞华丽超市使用“FLYCO飞科FS711”商标用于销售电动剃须刀等产品上,侵害飞科公司商标专用权。在转型为商瑞华丽公司后,被法院认定商瑞华丽公司作为商瑞华丽超市的承继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商瑞华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瑞华丽公司与商瑞华丽超市具有权利义务上的承继关系,应当对商瑞华丽超市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 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终止的,注销登记是必经程序。商瑞华丽超市在转型过程中,并未办理注销登记,缺乏主体资格终止的程序及形式要件。因此,商瑞华丽公司“个转企”行为既不是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也不是新公司的成立。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是识别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标识,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瑞华丽超市与商瑞华丽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同,进一步说明了二者之间的承继关系。

  • 3、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来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规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了转型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个体工商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字号权等资质或权益。庭审中,商瑞华丽公司亦认可其可以使用商瑞华丽超市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既有资源,但一方面又主张商瑞华丽公司与商瑞华丽超市属于不同主体、不应承担商瑞华丽超市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责任,显然其主张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

  • 4、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个转企”需提供原个体经营者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说明。而商瑞华丽超市的经营者汪某某已经公告表示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因此认定商瑞华丽公司与商瑞华丽超市之间存在承继关系。虽然汪某某公告表示对商瑞华丽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商瑞华丽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商瑞华丽公司应当对商瑞华丽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瑞华丽公司与商瑞华丽超市之间具有权利义务上的承继关系,应当对商瑞华丽超市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商瑞华丽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其实,“个转企”后,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要求企业承担原先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由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在本案中,商瑞华丽超市在转型过程中,并未办理注销登记,且二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同,进一步说明了二者身份的一致性。基于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并考虑到转型前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商瑞华丽公司与商瑞华丽超市之间具有承继关系,商瑞华丽公司应当对商瑞华丽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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