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课笔记总结(三):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分类为重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为什么要讲法律关系?
【举例】甲有住宅一套,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 年;租期未满,甲向丙银行借款50万,以该住宅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住宅以80万价格出售给丁;未及交付及
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因甲的仇家戊纵火而被烧毁。
【请求权基础思维】理清法律关系,识别权利,由权利引出请求权(救济手段)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 传统定义: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王泽鉴老师——由法所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2、由两个视角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1)具有私法意义的现实生活关系
(2)规范世界中由法律诉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二、民事权利
(1)权利概念的界定方法取决于所谓有关权利性质的认知:意志说、利益说、法力说。
(2)熟悉《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一)权利的取得

(二)权利的分类


依据权利的作用:(支配)、请求、抗辩、形成权梳理


(三)权利的行使
1. 自由行使的原则:《民法典》第12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 禁止权利滥用(例外)——《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利意味着自由;正当行使权利是没有违法性的,一般而言,“行使权利”系侵权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1)滥用权利者,不具有合法性
(2)关于“滥用权利”的认定标准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1. 民法的权利救济思想:从权利者的角度出发(如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从守约一方请求违约人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强调同质救济,填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害。救济即是对受损害者的权利进行修复,对所受损害的利益进行填补,是民法的基础思想。民法原则上不追求“制裁不法行为人”。
2. 公力救济:民法上的“救济”以公力救济为原则,须以强制方法为之。原则上权利应通过公力救济加以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但国家并不直接接入,而是不告不理。
3.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的事后性、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公力救济使得私力救济成为必要。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对抗他人,从而保护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但私力救济仅在紧急情况下,诉诸公力救济有所不及之时方可采用。不仅权利人有私力救济权,某些准权利地位也有此种效力,如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