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商法] 解析中国公司的定义。





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
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我国的公司与西方国家的公司下定义的角度和定义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公司运行遵循的原则和要达成的社会目标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第5条第1款又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在我国,可以将公司定义为: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组织机构。
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自治性。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营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尤其是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公司营利性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逐渐受到了挑战。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除了考虑股东利益外,还要兼顾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社区甚至国家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