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所以,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或是国家所有),在承包土地后,不得擅自买卖农村承包地,因为,承包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农村土地及农村宅基地是越来越吃香,不少人开始大面积地的承包农村耕地、林地以及草地等,用于农业经济的创收和发展,而且,国家也是十分支持和鼓励有能力的人,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当然了,一个城市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一些基础性的建设,包括修路、建设水利工程、修建桥梁等,可是这些基础性建设项目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近十几、二十年,我国耕地流失的现象是非常的严重,而且,随着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越来越严格,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还存在着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形,且这些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也是与日俱增、数不胜数。
所以,为了防止耕地继续被破坏,继续有所流失,为了能把饭碗牢牢地端在我们自己手里,同时也为了耕地被继续非粮化,近几年,国家又出台了各种保护耕地的“硬”措施,这其中就包括将基本农田保护,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基本农田并没有“永久”两字,但是新《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基本农田的前面又加上了“永久”两字,这足以看出国家对耕地保护这块是下了很大的功夫。
而今年,在农业农村部的发布《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中又提到,要将永久基本农田提升为高标准农田,这已然看出,国家今后在耕地保护这方面又要再上一个大台阶了。
《意见》第二部分中提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分区域、分类型明确任务布局和时序安排,加大投入、持续建设。落实年度任务。确保完成新建4500万亩和改造提升3500万亩年度任务,补上土壤改良、田间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
不过,建设高标准农田必须要因地制宜,必须要符合市、县农田建设规定,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必须要科学合理,而且,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土地,必须是要权属清晰的土地,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且在建设之前还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但是,近日,有一位陕西的当事人却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承包地相对于来说比较的集中,并没有特别的分散,而且,绝大多数耕地都在比较平坦的地方,现在发包方要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由调整自家的承包地,可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事情,村里其他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家已经种了几十年的地,突然要被调整,这让自己心理非常的不舒服。后来,自己又去打听了一番,说是有开发商要占用这些土地,所以,发包方才决定要调整土地的,那么发包方是否有权调整土地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方包都有哪些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在承包期内,发方包应当要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便、随意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另外,该《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还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同样也不能擅自收回农民承包的承包地,对于后来已经进城落户的,其也不能强迫老百姓交回土地,更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于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土地的,或是发包方因村内公共事业建设收回农村承包地,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划重点
除此以外,在承包期内,发方包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调整承包地。所以,实践中,要是发包方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由,或是以土地征收为由调整承包地,显然是不合法的。广大老百姓在生活中,要是遇到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以土地征收、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由要调整自家承包地,那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查处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对个别的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或是林地造成了严重的毁损,那么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则是可以调整承包地的,不过,因这种情况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经过村民代表的同意后,那么还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那么村委会仍然是没有权利调整承包地的,否则其行为就有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那则无需调整,按照原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继承经营即可。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是,土地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珍惜的,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建设高标准农田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不得恶意破坏土地性质,更不能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更不能假借征收等名义,打乱农民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或是随意调整,必免给农民老百姓利益造成危害。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擅自调整、分配土地,那农民老百姓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