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公共交通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桂林市公安局制定《桂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现予印发,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文名
桂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外文名
Rules for Taking Urban Buses in Guilin
颁布时间
2006年8月15日
实施时间
2006年9月1日
发布单位
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执行状态
生效中
目录
1 全文
2 内容解读
全文
播报
《桂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共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公共汽车,须在公交站台(牌)处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避免发生危险。
(二)车辆进站停稳后,按顺序上下。乘坐无人售票车应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得强行上下、翻爬车窗。
(三)赤膊者、醉酒或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的偏瘫患者以及行动不便的伤残人,不准乘坐公交车辆。
(四)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五)乘车时,应站稳扶好,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危险;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公共汽车关门起步后,不得强行拦车要求乘坐。
(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八)在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不准携带,不准携带有碍乘客安全的家养牲畜。
(九)乘坐无人售票车准备在沿途站点下车时,须提前移到后门下车。
(十)公交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换乘其他车。
(十一)公交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必须离开,不准随车返程。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上车主动投币、刷卡或出示乘车有效证件,须将有照片的乘车证、IC卡向司乘人员展示,主动接受查验。持IC卡乘车应正确刷卡,并按卡种类别的规定使用。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投币时自觉展开人民币投入票箱,需要报销凭证者,在指定处撕取相应数额的凭证。
(三)无人售票车不设找兑,乘客须自备零钱,按规定线路票价足额投币,多投币者,不准向后上车的乘客索取多付的车费,更不准从投币箱中取钱。
(四)投币或刷卡后,不予退款,车辆因故不能继续通行时,由司乘人员安排转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五)使用假证、过期证件、涂改或借他人证件和IC卡,按规定票价数倍补票,并对其所持证件(或IC卡)予以收缴。
第六条
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时,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第七条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千克,且体积不超过0.5m×0.5m×0.5m的物品。携带物品超过重量、体积的,按规定投币(公益车乘客不准携带超过重量、体积的物品)。所携带物品不得占据座位或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严禁携带超大物品和批量货物上车。
第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九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害其他乘客。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公共交通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时,发现司乘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本规则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桂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对旅客、司乘人员及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各方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划分,对规范乘车环境、倡导文明风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