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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县元代民居一一姬宅

2022-02-24 08:55 作者:考古快递  | 我要投稿

高平县元代民居一一姬宅

《文物季刊》1993年3期,张广善(晋城市古建筑艺术博物馆筹备组)

在山西省第二次文物普查中,于高平县中庄村发现一座古老的民用建筑——姬宅。尽管现存的只是一个单体的北房,但风格古朴,年代题记明确,是一座罕见的元代民居。

建筑概况

姬宅,现存于一个普通的农家小院,坐北面南(北偏东15。)。院内西南两面各有小屋三间,东北角另辟一门,内为一独立小院,有北房与南房各数间。整个建筑群内除姬氏北房外,皆为近现代建筑,唯姬宅面目苍苍,风格古朴。

姬宅建筑在一个高42厘米(以现在院平为标准)的沙岩基座上。平面呈长方形,面阔三间,进深六椽,悬山式屋顶。檐柱为沙质岩制成,柱头设单抄四铺作斗拱,无补间铺作。门开当心间,但后退一廊,与内柱成一线。东西次间各开大窗一个,上顶阑额,下接砖砌槛墙,和檐柱做齐。瓦顶举折平缓,只有陶质正脊一道(图一、二)。整个建筑给人以简洁严整、稳重古朴的感觉。

从建筑内部看,则用材粗糙,做工简单。梁架为六架椽屋四椽枇前对乳枇用三柱类型,梁楸用材很不讲究,除了一般粗加工外,工匠们合理地利用了木材的自然弯曲,巧妙地将拱起部分作为承力点,从而加强了梁枇的支撑力,使人产生一种稳重有力的感觉。梁架四椽枇上设蜀柱,两蜀柱腰部各岀一单步梁以承下平挎。蜀柱上承平梁,平梁上用侏儒柱与大叉手,侏儒柱间由襟间与普拍紡衔接,紡上用大斗,令拱直接承托替木与脊挎,丁华抹额拱托起大叉手,对脊挎承担了支撑、分力与稳固作用。四根内柱除两山墙内以木柱代替外,当心间两柱亦为沙岩石柱。该柱因大部垒入墙内,仅从上部柱头来看,加工极为毛糙,如同坯料一般。

与一般民居不同的是门洞顶和窗顶,其共同特点是在檐柱与内柱间装有一层类似平暗的隔板,似以挡尘而设,上亦可放置杂物。

房门采用板式房门,后用五道福,门面与福相应各有门钉一路,每路用钉各六枚。地楸为沙质岩板雕成,正面浮雕牡丹图案。两边各有石门砧一个,门镶直接雕凿在门砧石上。门槛、门颊、门额皆为木质,门颊、门额之外另装框架,与颊、额成“T”形。其直角处饰45。斜面木雕花边,花边以二叠弧形五齿花瓣条边为底,上饰镂雕牡丹图案。门额上装有簪头四枚。上镶直接钉在门额上。窗极为方格形,边框与门框相似,不同的是底边上饰花改为实心竹节状木条。

屋顶举折平缓,脊挎举高与前后撩檐挎间距离之比为1:3强。屋顶覆以板瓦,瓦长30厘米,厚1.8厘米,檐头用华头板瓦与重唇板瓦。花头板瓦的饰花为童子戏莲等,外缘为七瓣锯齿形。重唇板瓦唇上有六道条纹,一道波形弧线,两道花纹弧线,三道普通孤线,唇的外缘成波浪形。正脊由15块68.5X 37-5X16(cm)的陶质脊块砌成,除正中三块上有浮雕牡丹外,其余皆为素面。两头鹘尾已毁,现砌砖补缺。

柱子与柱础。整个建筑除前檐四柱露明外,其余全在墙内。露明四柱及柱础皆为沙质石岩,柱础为素覆盆式,础方每边为56厘米,高16厘米,覆盆直径下38厘米,上36厘米。柱子平面呈正方形抹四角,每个斜面都做成外凸弧形,并饰以弧形棱边。柱高270厘米,下边长为30厘米,上边长为27厘米,收分明显,并可看到明显侧脚。

整个建筑仅前檐装有斗拱。斗拱总高为50厘米,岀一跳,足材,计心造。华拱、令拱皆为翼形,华拱拱头平面呈正三角形,令拱拱头平面呈菱形。泥道拱上托柱头紡两层,泥道慢拱隐刻在第一层柱头柏上.耍头做成麻叶形,华拱尾部砍作蚂蚱头,直接压在乳楸之下(图三)。无补间铺作,第一、二层柱头彷间以散斗承托,柱间正中散斗下有异形隐刻图案(或为泥道慢拱),明间似一蝙蝠,次间各为两个相交的菱形图案。

门砧与题记。门砧由青石(石灰石)凿成,露明的内侧面饰有线刻花卉图案,内容为缠枝牡丹外加如意花边。在左边门砧与地椎衔接处留一猫道,在道洞位置的门砧石上竖刻着两行小字,每字大约1.5厘米左右,共有三十二字(图四):

大元国至元三十一年岁次甲午仲□口口

姬宅置口石匠天党郡冯口口

冯口口

(口口缺字因地枇遮挡,不能得见)

建筑分析

姬宅,从文字记载来看,创建于元代早期,但现存建筑结构是否还保存了元代的风格?经过实际考察,参照《营造法式》等文献资料,对照上党地区古建筑的传统做法,进行系统类比,认为这一建筑基本上保持了元代风格,是一座不可多得的元代民用古建筑实例。

首先从该建筑的举折来分析。《营造法式》规定:脊挎举高与前后撩檐挎间距离之比,通常为1:4或1:3。《法式》曰:“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撩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三分,从撩檐方背至脊挎背举起一分。如鬲瓦厅堂,即四分中举起一分”(《营造法式》注释上•第12页)。《清式营造则例》所述则多为1:2.5或1:2(《清式营造则例》第30页)。尽管元明两代无文献可考,但通过对上党地区宋、金、元、明、清各代众多的古建筑实例的分析,可以得岀这样一个结论:屋顶举折大趋势是由平缓而逐渐陡峻起来的。这与《法式》、《则例》基本一致。元近宋而远清,故在工程做法上较多地保留了宋代做法。姬宅的屋顶举折为1:3强(250:770厘米),基本符合《法式》规定,应属于早期做法。

其次从柱子与柱础来分析。姬宅的檐柱平面为正方形抹四角,有收分,有侧脚,但柱头无砍刹。而上党地区现存的古建筑实例中,明代建筑,无论石柱、木柱,几乎所有的檐柱正面都有砍刹。可见其做法不应是明代的。再从侧脚来看,《清式营造则例》通篇不提侧脚一词,同时上党地区清代建筑实例中也不曾见到三间殿堂的立柱使用侧脚的先例。其手法只能从《营造法式》中找到根据,《法式》规定:“凡主柱,并令柱首微收向内,柱脚微岀向外,谓之侧脚”(《营造法式》注释上•第158页)。故可推断,该建筑应该是明代前遗物。

从柱础来看,祁英涛先生在《怎样鉴定古建筑》中明确指出:“元多为素覆盆式。”而上党地区众多的古建筑实例中也正如此。宋金建筑多用覆盆式宝装莲瓣础,明清则种类繁多,或鼓形,或兽形,或正方形,或机橙形,无论何种皆精雕细刻,唯元代建筑多用素覆盆式。姬宅所用柱础正为素覆盆式,既符合上党元代建筑之风格,又同祁先生所述相同,可见该建筑的柱础亦为元代之物。

其三,从梁楸来看。姬宅梁椎系“彻上露明造”做法,但其制作既不同《营造法式》所规定的按一定形制进行规格加工,又与清代官式做法相异。“彻上露明造”所用的梁楸只是经过粗加工的草楸,且用材又极不讲究,这一现象恰恰同祁英涛先生所述“元代建筑中彻上露明造也多用草株”相吻合。

其四,从用材、斗拱的做法来看。姬宅斗拱用足材出一跳,材高11.5厘米,梨高6.5厘米,材宽10厘米。在这一组数字中,虽然材高同《营造法式》的要求出入较大,但作为全部建筑用材基数的材宽却同法式要求基本相符,这就奠定了该建筑整体的规范性。《法式》规定,材宽是柱径的三分之一,姬宅所用柱径30厘米,材宽10厘米,正与《法式》要求一致,相当于规定中的七等材。而清代做法中,材宽(即斗口)则多为柱径的六分之一。

从斗欹来看.上党地区所存明清古建筑实例中,无一例有顺者。而该建筑所用之斗,无论大小,欹順十分明显.V斗之颐正为-分,同《法式》规定相同,可见其做法的古老。正如梁思成先生在《斗拱(元、明、清)简说》中所述:“元代斗拱,在机能及形式上,还保存着不少宋代的遗意。”因此可以说,姬宅所用之斗拱,只能早于元.而决不会晚于元。

其五,从门墩上的线刻花卉来看,其做法明显地是受了上党地区金代建筑做法的影响。在上党地区.许多金代创建的寺庙中,都在打磨光洁的石质门颊或门墩上,刻制精美的荷花、牡丹、化生童子等线刻图案,甚是美观。如晋城郊区高都东岳庙大殿.冶底岱庙大齐殿等。而到了明清时期.这种做法在上党地区基本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减地平钗的刻花方式。可见这种做法为宋金之后过渡到明清的一种地方性图案雕刻方法,近宋金而远明清。

其六,从门窗框边的花边装饰式样及做法来看。姬宅所用这种两叠花瓣底边,上饰45。斜角,平面透雕缠枝牡丹和两叠花瓣底边.上饰竹节的边框装饰法,在高平县元代创建的寺庙建筑中也曾有发现。而在其它各代建筑中笔者并没有发现类似的做法。或许这也是元代小木作技术中的一种特有风格。

综上所述,基本上可以断定姬宅的建筑风格早于明清,因袭于宋金,应属元代遗物。也就是说,姬宅现存结构与门砧上题记纪年是吻合的,是元至元三十一年创建的古宅,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座民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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