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1-立案


11-立案
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
区别
主体
报案
被害人或者第三人
举报
第三人
控告
被害人
能否指出犯罪人
报案
不能
举报
能
控告
能
相同点
均能指出犯罪事实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受理
受理条件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
被害人告诉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没法审
不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罪证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没必要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立案的程序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受
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
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立案中的初查(立案决定之前是初查,立案决定之后是侦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初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
立案
书面
不立案
书面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 = 被害人(先复议后复核)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注意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方式
①先复议后复核(公安机关)
②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③去法院自诉
控告人 = 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复议)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不得申请复核
如:工商局
立案监督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应立而不立)
不符合立案条件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没及时立案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除以上三种情况之外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不应立而立)
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先复议后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