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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

2023-03-15 15:35 作者:20221008z  | 我要投稿

行为对法益的产生的危险的程度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1-02节:... P21 - 21:16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行为对法益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重点在于着手的判断: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分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1-02节:... P21 - 32:25


隔离犯的着手和间接正犯的着手:

  • 收到(毒药等)才算着手
  • 寄炸弹寄出时就算着手(对快递员有紧迫的危险)
  • 关键在于:邮寄物在邮寄途中是否有危险

间接正犯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例:甲让儿子去偷,儿子被动未成,判犯罪未遂。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1-02节:... P21 - 38:14


不能犯: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法考考察先看客观,再考察主观);不构成犯罪。

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是否对法益造成危害,从客观的角度去判断,从行为时去判断、辩证的角度去判断。

包括: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工具不能犯)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00:57


第三节、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一、自动性

主要是考: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在此有个公式,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就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就是未遂。

即:能继续而放弃:中止;

不能继续而放弃:未遂。

注意搞清楚两点:

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想不想继续犯罪

先判断前提条件、再判断主观条件。

理解:追一个人追不上,结果自己不想追了,嘴硬说不追了,但实际上是追人未遂,而不是追人中止。

纯粹的主观说:主观认为不能偷,错误;

纯粹的客观说:从物理的角度是否能进行,错

客观说:既不能从犯罪人的主观、也不能从纯粹的客观判断;但是得从社会人的一般角度判断。

常考:

  1. 遇到普通的熟人,而放弃,那就是中止;遇到近亲,而放弃,那就是未遂。
  2. 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中止;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22:30


认识错误的问题:

模型:狗蛋偷东西,误以为小芳回家,跑了,狗蛋中止还是未遂?

犯罪未遂(看主观,区别于前面的客观说)

例二:狗蛋杀小芳,误以为小芳将死,后悔了,救小芳是中止还是未遂?

犯罪中止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27:58


通过欺骗让犯罪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

犯罪未遂(还是看主观)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32:26


特定对象不存在的情况

未遂。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34:32


犯罪中止的第二个条件:

中止行为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狗蛋准备杀小芳,刀架在小芳脖子上了,这时候放弃杀小芳,属于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若已经捅了小芳,小芳血流如注,这时候想成立犯重中止,单纯地自动放弃不行,属于实行终了:得采取防止危害行为发生的措施,并且有可能的有效性,才能算中止。

否则未遂。

此处未遂比较特殊(已经不想继续杀了);必须救人救到底。(考点:若狗蛋把小芳送到医院,因为医药费过高,又跑了,但是小芳还是被救活了,这里也认为是中止。重点在于狗蛋把小芳送到了医院)。


第三个条件:有效性,与第二个条件一脉相承。

要求:不仅要有可能的有效性,也要有实际的有效性,送到医院人得救活。

考点:模型例子

狗蛋杀小芳,小芳已被捅成重伤,狗蛋送小芳去医院,又遇到车祸,小芳当场死亡。

定犯罪既遂,要论证有因果关系!

此处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两步走:1、是否异常;

2、若异常,二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孰轻孰重;

题目:狗剩的开车直接导致小芳死亡,因此是狗剩造成的车祸导致了小芳的死亡,狗剩车祸与小芳之死有因果关系。所以,狗蛋杀小芳与小芳之死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这里不能再给狗蛋定故意杀人既遂!!

不能定既遂,还剩中止和未遂,那能定未遂吗?

也不能!!!

未遂指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放弃;

此处只能定:中止(按排除法得出结论,同时也非常特殊,不要求防止措施有实际的可能性,就是实际有效性的例外。)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就讲完了。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3节:犯罪中止 P22 - 50:06


下面我们聊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

条文: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的,减轻处罚。

标准案例:

例:狗蛋要偷零部件;零部件偷了,走到一半又放回去了,是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结果。免除处罚。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4节:犯罪既遂 P23 - 00:04


一、既遂结果的要求

要求是一个实害结果,而不是一个危险状态

产生危险,是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条件。

二、行为对象的转移

人身犯罪、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财产犯罪,财产法益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涉及到人身犯罪时,出现了行为对象的转移,可能会导致多个罪名,数罪并罚。而财产犯罪时,即使改变了行为对象,由于具有可替代性,那仍就是原本的犯罪既遂。

三、时间阶段

犯罪既遂,处在实行阶段的实害结果才行。

若在预备阶段出现了实害结果,那么不成立犯罪既遂。(可考虑不当得利)


抢劫罪:带着取财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

四、因果关系

易考行为结构稍微复杂的案件

诈骗罪:

行为结构四部曲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4节:犯罪既遂 P23 - 11:02


1、实施欺骗行为

2、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务

4、行为取得财物


第10讲:犯罪形态 - 第04节:犯罪既遂 P23 - 12:10


强奸罪的行为结构

1、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2、让对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

3、被迫发生性行为


回顾四个犯罪形态(均是犯罪终局形态)

犯罪终局形态需要两个条件:

1、客观犯罪行为要求彻底结束

2、主观犯意要彻底消除

考试:考四个犯罪形态的排斥关系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例:妻子杀丈夫,认为已死(主观犯意彻底消除)遂离开现场;后返回现场拿刀,发现未死,心生悔意,遂救丈夫。认定犯罪未遂(前一个过程,犯罪已经成立终局形态,此处需判断是否成立终局形态)。

此案可以结合妻子的救助行为,在量刑上进行考虑。

例二:妻子用煤气杀丈夫,在院子里等丈夫被毒死,等了一个小时返回现场看他死了没有,结果被丈夫感动,就把丈夫送到医院救活(此处未形成终局形态,主观犯意未彻底消除)

重复侵犯行为

甲向乙开枪,第一枪未打中;第二枪放弃(可怜乙)

观点展示

个别考察说:两枪分两个犯罪看,分别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整体考察说:认为第二枪放弃才是犯罪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1-03节:... P24 - 00:26


共同犯罪(重中之重)难点(研究行为对法益侵害的方式)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分类


分工分类

教唆犯帮助犯(狭义的共犯)

实行犯(正犯):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的。

正犯:

1、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两个及以上)

2、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作用分类:

按作用大小可分为:

主犯(主要作用)

从犯(次要作用)

胁从犯(被迫参加犯罪)

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考的少


结构分类

1、必要的共同犯罪

(罪必须多人:聚众斗殴罪)

特例(小概念):对象犯(对合犯)

例:1、重婚罪(两个人相向才能构成,且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2、行贿罪、受贿罪(罪名和法定刑不相同);3、片面的对象犯:罪有两个人,但是刑法只处罚一方。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方。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1-03节:... P24 - 12:38


第二节、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实行者对法益的侵害:直接的侵害

教唆者、帮助者对法益的侵害;间接的侵害

注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即:教唆、帮助要者构成犯罪,要以实行者构成犯罪为前提。(共犯从属性)

另外一种少数的观点;共犯独立性(过于看重主观主义的立场)


若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教唆帮助犯也在预备阶段判断预备、中止;若xx在实行阶段,教唆帮助犯也在实行阶段判断中止、未遂、既遂。(后者在犯罪形态上,从属于前者)


例:甲给乙毒药,毒丙;乙拿了毒药,心软没去

结论:

乙:预备阶段的主动放弃,定犯罪中止。

甲:由于乙(实行犯)处在预备阶段,所以甲(帮助犯)属于预备阶段的被迫放弃,定犯罪预备。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1-03节:... P24 - 28:45


第三节、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相同点:引起他人犯罪

区别:间接正犯不但引起他人犯罪,而且对他人有一个支配力;但是教唆犯仅仅引起他人犯罪。


构成间接正犯的三种手段


强制手段:君要臣死,“君”:这里属于间接正犯,对“臣”有支配,背后有一个强制力。


欺骗手段:(被人当枪使)

  1. 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标准案例:医生欺骗护士。医生欲杀甲,拿了毒针交给护士,让其打给甲,护士不知道是毒针,也并未检查,因此过失杀人(或医疗事故罪),而医生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2. 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标准案例:甲欲杀丙,教唆乙用枪打碎玻璃,乙不知情丙坐在玻璃后面,开枪一并打死丙,甲是故意伤人的间接正犯。
  3. 欺骗被害人实施一个自损行为;案例:甲欺骗盲人乙往前走,不慎跌入水沟;甲构成故意杀人到间接正犯。

法定身份

例:虐囚案:甲(狱警)引诱乙虐待丙,(予以乙好处,让乙打丙)

乙:故意伤害实行犯

甲:故意伤害教唆犯

(在故意伤害这件事上,甲对乙没有支配力)

但是,甲作为狱警(法定身份),亦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身份犯),此处只能给他定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需要实行犯,此处支配力来自其法定身份,有拟制的支配力);定不了教唆犯(没有虐待被监管人的实行犯);给乙定虐待被监管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需要法定身份):间接正犯和被利用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4-05节:... P25 - 00:11


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

  1. 客观阶层: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分两个阶段:

  •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 引起正犯造成违法结果(既遂)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的几个情形:

  • 早有此意

甲让乙去杀丙,乙其实早有此意,杀了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教唆犯。此处不考虑主观有,必须考虑是不是他引起的。

  • 甲欲抢劫,乙教唆甲拿机枪去抢,定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多了一个行为方式)
  • 甲欲抢劫,乙教唆甲多抢200万(数额特别大),定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性的帮助犯(行为方式没变)
  • 甲欲抢劫,乙让他盗窃,乙无罪(盗窃和抢劫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犯罪,乙此举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险行为)前提条件:性质相同,程度不同;若性质不同,则不能考虑无罪,是新罪的教唆犯。

引起正犯造成违法结果的案例:

甲雇乙杀丙,引起门卫怀疑,乙把门卫杀了,跑了。

乙对丙,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

乙对门卫,故意杀人的既遂

甲对丙,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构成犯罪预备,教唆犯也构成犯罪预备。

甲对门卫,无罪(门卫死不是甲引起的)

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2、主观阶层:犯罪故意,要求故意引起。

例1:甲问乙,你咋发财,乙说贩毒,甲遂贩毒,甲被抓,乙最多定过失,没有让乙贩毒的故意,不能定教唆。

例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甲让乙开枪杀丙,乙扣动扳机,发现是空枪。

先分析实行犯乙,乙无罪: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枪里没有子弹,根据客观主义的立场,本来就没有危险,属于是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再分析教唆犯甲,甲也无罪。

例3:枪卡壳了,则定乙故意杀人未遂,甲定教唆犯的未遂。


教唆犯的处罚:见书。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4-05节:... P25 - 29:42


帮助犯

客观: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主观:要求故意促进

客观:也分两个阶层,同教唆犯,既要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又要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这样就既遂了。

六大模型:帮助犯可能是在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可能是在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可能是实行阶段的既遂。

帮助犯:心理性的帮助犯,物理性的帮助犯。


主观阶层:

例:甲欲入室盗窃,让乙望风,乙不干;甲遂骗乙,欲入室强奸,乙答应了;结果,甲盗窃既遂。

甲:盗窃罪既遂;

乙:帮助犯:

  • 强奸罪的帮助犯在主观阶层打√,但是客观阶层打×;
  • 盗窃罪的帮助犯在客观阶层打√,但是主观阶层打×;

所以以上两个罪名,乙均不构成帮助犯。

但是:甲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乙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帮助犯。


总结

三个罪名成立都需要主观上满足:故意。


特例:中立的帮助行为

例子:甲欲杀乙,路上叫了辆出租车,告知司机要去杀乙,让司机送他去乙的住宅,司机照办,构成甲故意杀人的帮助犯。


一个人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否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构成要件。


帮助犯:

主观上:你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上:你给对方的犯罪有没有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两条满足,那么你就是刑法规定上的帮助犯,而不是民法上的所谓合法行为。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6-07节:... P26 - 00:01



第六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例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抢劫丙,甲已经把丙达成重伤,乙路过,帮忙拿乙的东西。

抢劫罪:实施一个暴力行为→实施一个取财行为

承继(日语翻译过来):相续、继续的意思。

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责任划分问题:

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

乙:对这个致人重伤不需要负责,不需要对参与之前的事负责。


例二: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甲和乙商量好,共谋抢劫丙,结果第二天,乙迟到了,甲已经将丙达成重伤,准备夺取丙的财务;乙珊珊来迟,帮忙将丙的财务拿走。

乙此处不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一开始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要对甲抢劫罪致人重伤负责。


例三:事后帮忙,有其他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帮助毁灭证据罪
  • 窝藏罪

等等


例四:共犯要实现犯罪中止,得消除自己的贡献。

包括,物理性贡献、心理性贡献,

教唆犯,原则上必须打消实行犯的犯意。

帮助犯,比如望风,有物理性的贡献和心理性的贡献,得告知实行犯未再望风。

共同正犯,得尽力消除自己的贡献。


第11讲:共同犯罪 - 第06-07节:... P26 - 21:19


见书,记忆性的东西


第12讲:罪数 P27 - 00:00


第十二讲,罪数

先判断犯罪行为有几个;再去套用

第一节:一个犯罪行为

一、继续犯:

例:非法拘禁罪

即使既遂了,有其他人参与进来,也能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非法拘禁乙三天,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此时,丙帮助甲继续非法拘禁乙,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此处区别于甲抢劫乙,已经既遂(东西抢到手),丙这时候过来,就没法再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而是其他罪名,类似窝藏罪等等。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如果触犯此罪,那么必然触犯彼罪,那么这两个罪就是法条竞合。

如果没有这种触犯的必然性,那么就不是法条竞合,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例:

  •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就必然会触犯诈骗罪,此处适用法条竞合,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考虑合同诈骗罪。
  • 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存在法条竞合,那么它俩是否有可能构成想象竞合呢?要构成想象竞合,必须想象出是一个行为,把这两个罪名同时触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三、

  • 对立排斥关系
  • 包容评价关系(a与a+b的关系):a+b可以评价成a,高位阶的概念可以评价成低位阶的概念,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例:抢夺罪(a)和抢劫罪(a+b,多了一个对人暴力),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 中立关系,a与b的关系,毫无关系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常考: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这两个罪是中立关系,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可以想象竞合,同一行为既可以是抢劫罪也可以是强迫交易罪。


四、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罪

例:

入户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个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叫情节加重犯。重点在入户,可以理解成带着抢劫的目的非法入户。

抢劫罪:基本犯。


犯罪形态不一致的情况:

基本犯未遂,但是加重犯里面的“入户”既遂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整体是一个行为,先是考虑“入户抢劫罪”的“入户”既遂,刑罚上面适用于十年到死刑这个刑罚,但是考虑到基本犯抢劫罪未遂,又从宽处罚。

定情节加重犯的既遂,又由于基本犯未遂,则从宽处罚,两者结合考虑。


反过来的例子:

基本犯是既遂,加重犯是中止

强奸罪:既遂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未遂

想象竞合,则以重罚论处


第二节、两个行为

1、结合犯

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

原生态的做法:数罪并罚;

但是法条对此,有一个特殊规定:将强奸罪作为拐卖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公式: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然后加重处罚

此为:结合犯的做法;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做法,正常要数罪并罚。

我国类似的处理有以下几种:

  • 拐卖+强奸=拐卖然后加重处罚
  • 绑架+杀人=绑架然后加重处罚
  •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然后加重处罚
  •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然后加重处罚(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
  •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图肇事罪然后加重处罚。


第12讲:罪数 P27 - 36:56



2、连续犯:(性质)相同的行为连续实施

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

三个“多次”可以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分则细说)

而多次抢劫,不是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而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3、吸收犯

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重罪可以吸收轻罪的标准:不遗漏评价(不遗漏评价某个法益侵害)

例:甲过失导致乙重伤,见死不救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此处是两个行为,后者是重罪,前者是轻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这俩法益性质相同,只是程度有别。

此处只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两个行为,一个把另一个吸收了,广义的吸收犯。

典型例子:销赃

有两种:

  • 正常销赃

甲偷车,在赃车市场卖了

1、偷汽车构成盗窃罪,

2、销赃的行为是否构成销赃方面的犯罪?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构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偷偷完东西一定会销赃,此处只定前面的盗窃罪,后面的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欺骗型销赃

甲偷车,伪造证件,骗人是二手车,再卖,

1、盗窃罪

2、欺骗了买家,买家也有财产损失(用二手车的价格买了一辆赃车),甲构成诈骗罪(侵犯了买家的财产法益)。

数罪并罚


5、牵连犯

包含两个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例:

甲欲骗乙的钱,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再去骗。

手段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目的行为:诈骗罪

上述两个行为,是手段和目的关系,也叫牵连关系。

定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考点:牵连犯不但要求两个行为既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同时也要求具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关系,要有通常性。

理解:伪造证件,就是诈骗的一种常见手段

反例:

甲欲杀乙,先去偷了枪支,再杀。

此处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择一重罪论处,不具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关系


第12讲:罪数 P27 - 51:31


总结:

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不得重复处罚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不得遗漏处罚。

犯罪论完结。

主要讨论一个问题:如何定罪的问题

  • 犯罪的成立问题:两阶层的构成要件
  • 犯罪成立后的三大特殊问题:

1、犯罪在时间上的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2、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问题:共同犯重

3、犯罪在数量上的计算问题:一罪数罚

一切伟大的作品,都有令人厌烦的章节;

一切伟大的梦想,也都有令人窒息的时刻。


第13讲:刑罚的体系 P28 - 00:02


刑罚论,主要是记忆,此处可跳过,在第二轮进行背诵

所谓:将军赶路不打小鬼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刑罚措施

2、非刑罚处罚措施

3、单纯宣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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