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公安的“高科技”

2023-03-18 09:09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公安总有一些“高科技”的破案手段,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技术侦查措施”。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公安目前掌握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内容并未对外公开,出于预防“反侦查”的目的,也不可能对外公开。

       按法条的理解,各类监听监控、信号定位应属于技术侦查措施。

       此外,“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的侦查”,即“卧底行动”,也属于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与一般的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秘密侦查,不被侦查对象所知;

       ②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侦查对象的隐私权;

       ③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二、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1、适用情形

 

(1)治安案件:无法实施

 

       在一些人口失踪案件中,有些人总会抱怨,明明能通过手机信号定位等方式找到失踪人员,但公安却一直不作为。实际上,公安除非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刑事立案,否则按合法程序在治安案件中是无法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

 

(2)一般的刑事案件:追捕被通缉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3)严重的刑事案件:任何时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3、决定和实施

 

决定:市级以上公安;检察院

实施:市级以上公安的技术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参考文章:《厘清“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https://www.spp.gov.cn/llyj/201305/t20130527_59109.shtml)

公安的“高科技”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