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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95-97

2023-03-09 22:23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095 贪污犯罪

一、贪污犯罪

1.       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与公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危害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

2.       贪污贿赂罪是故意犯罪。

3.       犯罪主体一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也可构成相应的贿赂犯罪,少数犯罪可以由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人构成,如行贿罪。

4.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

4.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4.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指国家独资的公司,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4.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5   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看实质上是否从事公务,具备公务活动所赋予的职权。如果具备这种职权,即便在形式上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在实质上也应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

5.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1.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最典型的私分:国有单位年终违反规定乱发奖金。

3.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4.       私分国有资产经常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

5.       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096 贪污罪

一、贪污罪

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严重情形,也构成犯罪。

4.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罪行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       终身监禁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制度,其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不同于无期徒刑,因无期徒刑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

 

二、公共财产

1.       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       贪污罪必须致使本单位财物受到损失,如果本单位没有遭受财产损失,那就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财产犯罪。

 

三、职务侵占罪

1.       贪污罪利用职权的便利包括职业的便利、管理性的便利,要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前罪主体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097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

1.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谋求个人利益。

4.       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挪用的,既不追究单位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也不能对自然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行为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行为方式

1.       超期未还型:需满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三个要素。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万元。

2.       挪用公款所生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数额之内,但可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3.       营利活动型:需满足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两个要素。

4.       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

5.       非法活动型: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贩毒、赌博等),就可构成本罪。

6.       虽然法律并没有数额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以3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7.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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