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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六)

2021-04-06 17:09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这一热点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体现在房产赠与方面一般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要以变更登记为准。

 

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赠与视为房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

 

但也有人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具有远超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故不应当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真的那么特殊么?

 

在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对这一争议问题进行了盖棺定论,即只要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仍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实施赠与的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接受赠与的一方提出继续履行赠与的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前达成约定并订立书面协议,婚后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实行分别财产制度,女方离职在家操办一切家庭内部事务,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报酬五千元(不论男方的收益状况如何)。诸如此类的约定有效吗?

 

对于此类夫或妻任意一方为操持家庭事务,以牺牲自己外出劳动为代价,获得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背任意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非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权益平等方面的立法精神,当然有效

 

诸如此类引发的诉讼纠纷在我国并不多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少有采用分别财产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扩大到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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