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英烈后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法院,检察院管?互联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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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诉讼主体资格。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侵犯死者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1)本案为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又由于本案属于死者近亲属提起的私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故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不应由中院管辖。因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定的中院管辖的情形,如果是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则应当由中院管辖
3.检察院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在食品药品侵权、英雄烈士侵权、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检察院只有在英烈近亲属不起诉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本案属于英雄烈士侵权案件,英烈近亲属不起诉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情形下才能提起诉讼。本案中属于英雄烈士侵权案件,英烈的近亲属已经提起诉讼,故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4.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由北京、广州、杭州的互联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故本案如果由互联网方式传播则应当由互联网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