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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行为规范

2023-06-06 19:18 作者:减持先生  | 我要投稿


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来集中控制权。这些签署协议的股东同意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从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除了签署协议,股东之间还可以通过股权控制等其他方式共同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这些行为都被视为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有关一致行动人的范围界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十三条[1]中有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集中持有的股份将实质性地影响到标的公司的控制权获取。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收购管理办法》。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收购方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规避收购义务等行为。

因此,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从形成到变更或解除/终止,都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一致行动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监管案例,就一致行动人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阐述。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变更与终止

正如前文所述,一旦认定某些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他们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其所持有的权益应合并计算。

当其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法定要求时,一致行动人就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变更或终止通常也标志着权益发生变动的节点,例如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或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增减等,这些都会影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权益。

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与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也应准确、严谨地认定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变更与终止,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披露的不准确或影响权益变动披露的及时性。以下案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对于可能导致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更的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或控制权的稳定性,一致行动人也应当予以重视,及时报告上市公司并作信息披露。如以下案例:

此外,尤需一致行动人注意的是,《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推定一致行动关系或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是股权控制关系、亲属关系、任职情况,或是一致行动协议等,但实务中投资者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有时可能并非基于上述形式要件,而是依靠交易实质或交易目的,那么此时对于一致行动关系变更或终止则更多地要视投资者之间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判断,如以下案例:

上述案例中,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出现了不一致,双方在表决行为上并未有一致行动,根据双方书面说明,双方依照各自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主观上也未有一致行动的意识,即实质上双方已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买卖股份

由前文所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权益的合并计算,《收购管理办法》、沪深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于董监高、大股东等主体买卖股份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具体应遵守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减持

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考虑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后,往往会进一步增加合规难度,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数量限制等要求。

1.减持预披露及减持进展公告

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作为一个减持整体,一致行动人拟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即使其本身持股没有达到5%以上,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

另外,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完成后应及时披露减持完成的公告。

故而一致行动人在披露减持计划后,也需注意及时披露减持过半、减持完成的公告。

2.减持达到1%或5%的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权益变动1%或5%的披露标准是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1%时,需要按照规定披露提示性公告,在其股份减持比例合计达到5%或减持降至5%时,需要按照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暂停买卖股份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时,容易忽略这个要点而受到监管,尤其当一致行动人单独持股均未达到5%而合计构成5%以上大股东时,如下述监管案例:

3.减持数量限制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即一致行动人减持时也应遵守上述减持数量的限制,以下述案例为例:

4.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
按照沪深两所有关《减持实施细则》答投资者问的内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股东减持股份,同样需要遵守《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即构成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东减持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应分别适用《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增持

与减持相对应,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同样应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暂停买卖股份义务。另外,股东一致行动人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的增持行为规范。

(三)限制买卖股份的情形

规则上对大股东、董监高买卖股份的限制主要是窗口期、短线交易等,这些限制是否涵盖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需要注意哪些限制买卖股份的情形?

1.窗口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监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但目前规则上窗口期的主体范围未包括相关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当然,虽然没有窗口期的限制,但由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可能比较容易接触、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所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敏感期间内,一致行动人应对上市公司防范内幕交易的工作予以配合,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


2.短线交易

《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制主体包括大股东、董监高,若为自然人股东的,规制范围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和其本人实际持有的股票账户。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若属于上述受限的主体范围,自然需要遵守短线交易的限制,如自然人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规定的亲属身份或其账户是否构成了“实际持有”,若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则其各自的股份买卖行为应不构成短线交易。


3.收购完成后限售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实务中,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同样受此限制:

三、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数量、比例应当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触及股东质押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总结如下:

可以看到上交所规则与证监会规则相同,在判断股份质押是否披露时是以该股东是否具备大股东身份为前提,而深交所、北交所则另外规定了5%这一质押比例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当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或者多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构成大股东时,结合上述规定,一致行动人之间该如何考虑5%的质押比例认定标准?单个一致行动人进行质押时是否要公告呢?下表基于不同的持股情形对此进行讨论。

其中需注意的是,多个一致行动人单一持股均未达到5%以上,但合并持股构成大股东身份时,多个一致行动人需整体视为大股东身份来适用证监会、上交所的披露规则,如下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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