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高企申报丨最新汇编:重庆巴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程序及奖补政策

重庆巴南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标准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除享受区县特定的奖励补贴之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下方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1)税收方面:企业一律由 25%减按15%征收;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2)品牌提升:“国家级”企业资质及荣誉;
(3)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4)融资贷款:企业上市的加持条件;
(5)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介入,推动企业进入产业化扩张;
(6)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免息货款 300-500 万;
(7)资助项目:是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技术攻关 500-1000 万) ;
(8)人才安居:有机会获得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的人才购房及租房补贴;
(9)用地方面: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房租减免(50%-80%);
(10)研发资助:可申请重庆市研发费用补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 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 50%的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予以补助
巴南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巴南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并按规定提供其它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本年度申报中,前述(6)(7)(8)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1年度。
巴南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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