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依法被查扣监的财产设定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就该类不得被抵押的财产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实施,该文件的第37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1.当事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不能认定其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润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涌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不能认定其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房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仅为房产不能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案号:(2020)浙民终50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9-14
2.抵押物被查封导致未能完成抵押登记,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深圳前海大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春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共有人就共有房屋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其中一个共有人被起诉导致抵押物被另案查封未能完成抵押登记,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案号:(2021)沪74民终1365号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2-30
3.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被查封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杜雪晶、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直路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并非效力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对抵押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案号:(2019)黑民申3686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23
4.以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特殊动产为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属有效合同——黄某诉被告浙江某制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应属对抵押权设立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特殊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属有效合同,抵押权于海关监管期满之日有效设立。案号:(2014)浙杭商终字第230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律师认为
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