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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女毒枭为逃避死刑,设法狱中怀孕竟免除一死

2022-12-13 01:09 作者:-狐思乱想-  | 我要投稿

       嘿,这里是狐思乱想!在我写死刑犯的最后24小时那篇文案的时候想到了一个问题,在死亡执行室里面有一个紧急电话,直到犯人最终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刻,只要电话响起,犯人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停止行刑!那么如果一个女囚犯在即将被行刑的时候,突然说自己怀孕了怎么办呢?她是否会被继续执行死刑呢?还是会网开一面另行处理呢?

         先说这种问题在现实中究竟存在不存在?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存在的,确实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过。一般来说,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时间是很长的,从抓捕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判处死刑,期间还包括一审和二审,再到最高院批准和核发死刑令。正常情况下,最快也得十个月以上,案件稍微复杂一点的,检查机关还会要求公安机关多次侦查补充各种材料和证明,时间一年以上是很正常的。

        那么问题来了,女囚犯到底是怎么怀孕的?孩子又是谁的呢?而中国有句话叫十月怀胎,所以理论上讲,在超过10个月的情况下,女囚犯是不可能怀孕的,因为不管是在看守所里还是监狱里,女囚犯要么是单独关押,要么是跟其他女囚犯一起关押,身边都是女人怎么会怀孕呢?因此,女犯人怀孕,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孩子一定跟她有接触的男人有关,而且因为概率的问题,还需要不止一次的接触,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会让你多多少少了解到,一个女囚犯是如何做到在被关押的情况下,让自己怀孕的!

        2012年,越南一名42岁的女性毒枭阮氏慧被警方抓获,这个靠姿色成功上位,然后在越南一手建立起自己毒品营销网络的女人,最终在越南被捕入狱。阮氏慧案涉及走私买卖海洛因重量超过2吨,是越南历史上最大的海洛因毒品案件。

阮氏慧

         当然这都和越南天然的地理优势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越南与亚洲毒品生产地区只有咫尺之遥,完全处在亚洲毒品走私的路线之上。

毒品“金三角”产区

       1kg的海洛因在缅甸只能卖到3000美元,出了缅甸国境到老挝,海洛因价格就会翻倍,变成6000美元1kg。而如果再越过边界进入越南,价格更是可以涨到7、8000美元。如果进一步将这些海洛因带到河内或者胡志明市出售,贩毒人员的利润会进一步加倍,1kg的海洛因可以卖到14000美元。

       也就是在这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阮氏慧走上了在越南贩毒这条不归路,她靠着手下众多女性走私者,用人体藏毒的方式,从境外走私毒品到越南境内,然后再高额出售来获得巨额利润。由于走私毒品数量巨大,阮氏慧和涉案的另外30多人均被判处死刑。因为不满法院的判决,2014年的时候,阮氏慧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由于警方早就掌握了大量的资料和证据,阮氏慧的上诉被法院驳回了。

       身临绝境的阮氏慧,想到了一个让自己绝处逢生的办法——怀孕!但是监狱环境不比外面,难度系数可想而知。那么阮氏慧究竟是怎么做到让自己成功怀孕的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阮氏慧先是花了500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大概1万5千元左右,跟一名男囚犯达成协议,在自己成功受孕前对方要一直提供足够的小蝌蚪。然而想怀孕哪有那么简单,阮氏慧不光没有机会,甚至没有地方让她完成这个操作,所以她又通过上下打点的方式,买通了4名狱警。这4名狱警分别帮助阮氏慧完成了,购买密封袋和针管,安排阮氏慧和男囚犯的碰面机会,给予阮氏慧自己单独上厕所的空间和时间等一系列的操作。

        在这样一番骚操作之后,阮氏慧利用自己上厕所的空隙时间进行自我受孕,几次下来之后,阮氏慧自我受孕成功,在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怀孕25周!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怀孕或是拥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囚犯是不得处以死刑的。所以,越南法院当即叫停了对阮氏慧的死刑,之后,阮氏慧的孩子顺利降生,最后法院根据综合情况考虑,改判阮氏慧为无期徒刑,而当时被买通的4名狱警也因为玩忽职守罪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阮氏慧

        那么同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在我们国家会怎么处理呢?当女死刑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也就是最后的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或者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说“我已经怀孕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于怀孕的妇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上诉二审判决、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员依法应记录下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口述,并立即通报在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的刑事审判法庭,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负责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

        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死刑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案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死刑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时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如果经过二审、死刑复核、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那么将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流程很复杂,其实说简单点就是,如果女死刑犯在临场执行的时候说自己已经怀孕了,会立刻停止死刑执行,然后会有法医团队对女犯人做检测,如果情况属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得对已怀孕妇女执行死刑,需等待女囚犯生产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另行判决。

      女死刑犯执行前被发现怀孕的情况一旦确认,那么就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会有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调查,由于工作失职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的情况,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不过由于女囚犯怀孕的特殊性,现在一般常见的情况都是由于看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那么问题来了,关于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小伙伴们觉得还有什么更脑洞大开的方式吗?

         ok,今天的故事就到这里,我是小狐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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