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受理案件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刑诉解释》第219条第2款)。
(二)审查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三)审查方式
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四)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219条)
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不属于本院管辖
——应当退回检察院。
4.被告人不在家
——应当退回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5.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6.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7.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8.《刑诉法》第16条第(二)~(六)项
——应当退回检察院。
9.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
10.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
——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刑诉解释》第220条第1款)。
11.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可以并案审理(《刑诉解释》第220条第2款)。
二、庭前会议★★
(一)召开条件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刑诉解释》第226条)
[复习注意]
1.口诀:多杂大,可召开。
2.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二)启动方式
1.依职权召开: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2.依申请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刑诉解释》第227 条)。
(三)参加人员
1.主持人: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刑诉解释》第230条第1款)。
2.控辩参加: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刑诉解释》第230条第2款)。
3.被告人参加: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刑诉解释》第230条第3款)
[复习注意]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四)会议内容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刑诉解释》第 228条第1、2款)。
(五)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刑诉解释》第231条)。
(六)建议撤诉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刑诉解释》第232条)。
(七)处理结果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刑诉解释》第233条)。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1.开庭地点
开庭审理主要在法院,但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2.旁听禁止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刑诉解释》第223条)。
3.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刑诉解释》第225条)
4.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布原因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刑诉法》第188条)
[复习注意]应当公开宣判。
5.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刑诉法》第190条)。
6.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戒具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刑诉解释》第305条)。
(二)法庭调查
1.发问规则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刑诉解释》第240条)
(3)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4)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5)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刑诉解释》第242条第3款)
(6)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刑诉解释》第242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上述发问顺序无需背过,但需掌握规律,即先控后辩。这里的“控”是大控方,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他们都发问完毕后,才能由辩方发问。
(2)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刑诉解释》第269条)
需要注意,侦查机关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公诉人在庭审时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但法院在审理时讯问同案被告人不受此限制。
(3)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刑诉解释》第224条)
2.证人等出庭条件(审查必要性)
(1)控辩双方申请出庭:
①控方申请: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②辩方申请:在控诉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刑诉解释》第246 条)
③审查必要性: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刑诉解释》第247 条)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刑诉解释》第249条第2款)
(2)依职权通知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刑诉解释》第251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刑诉解释》第249条第1款)
[复习注意]
(1)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均需法庭审查“必要性”。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公检法,谁通知证人作证,谁来补助。
3.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刑诉解释》第253条)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复习注意]
重病、远离、在国外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仍然需要作证,作证义务不可免除。
4.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刑诉法》第193条)
5.询问证人规则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刑诉解释》第259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刑诉解释》第260条)
[复习注意]
(1)证人出庭后:
①证人先说。
②提请方发问。
③对方发问。
(2)询问证人:
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③不得威胁证人;
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同样适用)(《刑诉解释》第261条)
6.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刑诉解释》第99条)
7.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人不得旁听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刑诉解释》第265条)
8.控辩双方“证据偷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
9.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是法院不可以搜查。(《刑诉法》第196条)
[复习注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可以查询、检查、查封,就是不可以搜查。搜查专属于侦查机关。
10.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刑诉解释》第271条第2款)
11.单独质证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刑诉解释》第268条第1款)
[复习注意]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刑诉解释》第270条)。
12.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刑诉解释》第274条)
13.发现新量刑证据的处理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277条)
[复习注意]注意上面两段话的区别:
(1)法庭发现缺失量刑情节的,应当通知移送;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侦。
(三)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刑诉解释》第285条)
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若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可以从法庭辩论回调至法庭调查。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1. 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刑诉解释》第287条)
2.程序具有可回调性: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刑诉解释》第288条)。
(五)评议和宣判
评议: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1.宣判前撤诉的处理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刑诉解释》第296 条)
[复习注意]
(1)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需要法院审查决定。
(2)撤回起诉的最晚时间点是“宣告判决前”。
2.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刑诉解释》第301条)。
3.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1)对检察院来说:
①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3条)
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高检规则》第426条)
(2)对法院来说:
①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刑诉解释》第289条)
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刑诉解释》第297条)
4.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刑诉解释》第304条)。
5.宣判的情形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10)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刑诉解释》第295条)
[复习注意]
(1)我国判决一共分3种: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又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6.判决书说理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刑诉解释》第300条)。
7.公开宣判与送达
(1)宣判形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方式与时间: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刑诉解释》第302条)。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20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205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206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314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复习注意]
1.中止审理的原因:疾病、脱逃、不能抗拒。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3.延期审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裁定”。
4.一般而言,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主要有三个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五、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情节较轻
应当警告制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
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
1.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2.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刑诉解释》第307条)。
[复习注意]
注意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刑诉解释》第308条)
2.庭审是否继续: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3.是否仍可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刑诉解释》第310条)

题目:
大俊因故意伤害大漂亮在某县法院受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大俊不仅伤害大漂亮,还曾于一年前故意伤害大美丽,遂要求检察院对大俊伤害大美丽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公诉人认为大俊伤害大美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便没有补充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大俊故意伤害大漂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大俊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遂判决大俊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问题】
1.某县法院开庭审理前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为什么?
2.某县法院在审理中可否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大俊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为什么?
3.某县法院发现大俊还故意伤害大美丽,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否合法?为什么?
4.某县法院对大俊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并非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没有出现上述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法定情形,某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
2.可以。
根据《刑诉解释》第2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本案中,若法院对鉴定意见产生质疑,有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3.不合法。
根据《刑诉解释》第297 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可见,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原则限制,即便发现新事实,也不能直接裁判或者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俊还故意伤害大美丽的新事实,应当通知某县检察院,由某县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不可要求某县检察院补充侦查。
4.不合法。
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大俊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判决大俊遂判决大俊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对大俊定罪免罚。